搬运工无证驾车致人死伤 公司被判赔24万

20.05.2014  09:28

  法院认为搬运工的行为虽超越职权范围,但仍属职务行为

   东莞时间网讯 广州某食品公司搬运工刘某在随司机到东莞送货期间,发现车辆没停好,遂无证驾驶移动车位,不料车辆失控撞入旁边商铺,造成该铺店员两伤一死。

  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车辆实际支配人某食品公司赔偿24万元,登记车主高某对食品公司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昨日,记者从法院获悉,上述被告均已履行判决。

  2013年9月22日,广州某食品公司负责跟车搬运的刘某随货车到东莞大岭山信立农批市场送货。司机在跟店铺对账时,并无驾照的刘某发现车子没停好,便自己动手移车。结果,车子失控撞入一家商铺内,造成店铺员工一死两伤。

  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

  随后,死者许某家属遂将肇事的刘某、承包肇事车辆的某保险公司、车辆实际持有人高某、广州某食品公司等告法庭,要求对方共同赔偿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9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有责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死者许某家损失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按事故责任,应由驾驶者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刘某的行为虽属超出其职权范围,但并非出于私利,故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其所在公司承担。而高某是该车登记车主,也是公司主要股东,应对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对许家的事故损失依法计算为35万元。其中11万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款由保险公司负责,超出的24万由食品公司负责。遂作出上述判决。

  刘某,则在2014年1月,被市第二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昨日,记者从法院获悉,判决作出后,上述被告均未上诉。目前已履行判决。(记者 沈十全 通讯员 黄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