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携“摔炮”上公交引发爆炸领刑一年半

05.08.2014  11:09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对非法携带爆炸物搭乘公共汽车引发爆炸的被告人张某建(男,26岁,籍贯湖南)提起公诉。2014年7月15日,张某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11月1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建携带一个自制“摔炮”从本市寮步镇搭乘公共汽车到黄江镇。当车辆到达黄江镇黄江广场站台时,张某建起身下车,使原本放在其腿部的“摔炮”掉落汽车地面,随即引发爆炸。爆炸致公共汽车后门及车窗玻璃震碎。经鉴定,在公共汽车上提取的爆炸烟尘、钢珠、白色纸屑中均检验出火药成分。

  张某建辩解其从小接触“摔炮”,但不知携带上车会触及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物搭乘交通工具,《国家危险品名录》列明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此外,生活中常见的酒精、油漆、发胶、喷雾剂等物品都属于危险物品。市民违反相关规定将危险品携带上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将被处以行政处罚;当携带的危险品超过一定数量或者危险品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爆炸或者燃烧,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检察官提醒,市民应提高对危险品的辨别能力,增强法律意识,拒绝把“危险”带上车。

        (编辑:杨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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