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的被扣竟纵火报复 虎门男子被判一年半

28.05.2014  10:23

   东莞时间网讯 在东莞非法营运三轮摩托车的男子刘某,因摩托车被治摩部门依法查扣后心生不满,携带汽油和打火机到治摩办办公大厅,点燃烧毁一台电脑显示器及一些文件,后被抓获。昨日,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刘某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主审法官呼吁,市民遇到问题时应通过理性合法途径解决,不宜一时冲动而触犯刑律。

  公诉机关指控称,现年41岁的河南男子刘某因非法营运的三轮摩托车被虎门镇治摩办依法查扣,遂准备了汽油、打火机伺机报复。2013年9月27日9时45分,刘某携带上述物品,至虎门镇治摩办办公大厅,趁工作人员不注意之时,将汽油桶内的汽油倒在大厅的工作台上。一名工作人员见状上前阻止,刘某则使用打火机点燃工作台上的汽油,烧毁一台电脑显示器(价值150元)以及一些文件。随后,治摩办的工作人员使用灭火器灭火并报案,刘某则走到治摩办门口等候处理。随后,闻讯而来的民警将刘某抓获,当场缴获汽油桶1个、打火机1个。

  法庭上,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其辩护律师称,刘某并非蓄意犯罪,所携汽油数量较少,且作案时仅倒出小部分,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后,刘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有自首情节,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而且刘某家庭贫困,身体不好,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刘某因其非法营运的三轮摩托车被查扣,为将摩托车索回而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刘某作案后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记者 李金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