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孩同驾摩托撞伤人不认查不出谁开车共同担责

23.12.2014  16:55

  拍案说法

  本期律师顾问: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黄建水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江育娇

  一辆摩托车将一名行人撞成伤残,可车上的两人相互推诿不承认是自己开的车,法院也无法查清谁是驾驶人,事故责任该如何分担?一名男子死于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五辆车的车主都承认对他有过碾压,这五辆车是否都应该担责?这两宗分别发生在梅州和广州两地的“奇案”,肇事车辆的驾驶人都难以查清认定,对事故责任分担,法院怎样判定呢?

   两男孩同驾摩托撞伤人

  2012年1月20日,17岁的陈某中和15岁的陈某,共同驾驶一辆三铃牌女装摩托车行经梅州市五华县安流法庭门前的公路时,撞到行人古某超,造成古某超伤残。

  梅州市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摩托车的一方负全部责任,古某超在事故中没有责任。

  今年7月,古某超向梅州市五华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中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平、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文连带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100917元。

   查不出谁开车共同担责

  五华县法院随后查明,陈某中、陈某在驾驶摩托车时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导致古某超受伤致残。但陈某中、陈某都否认自己是驾驶人,经过交警部门的多方调查,仍然无法认定具体的驾驶人,经开庭举证、质证,陈某中和陈某也不能举证证明对方是驾驶人。

  这种情况下,五华县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定陈某中、陈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陈某中、陈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依法由各自的法定代理人承担。

  法院认为,由于古某超已满六十周岁,且患有精神病,依法不计赔误工费。根据规定,结合古某超的请求,古某超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各种合理损失共78323元。

   车主被判担责三成

  肇事车辆的所有人陈某平不按规定投保第三者强制保险,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先行承担1万元医疗费。

  而被告陈某平由于没有管理好家中的摩托车,致使未成年的儿子陈某中能驾离家中,进而发生事故,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应承担30%的事故责任。

  五华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某中的法定代理人被告陈某平赔偿古某超1万元;被告陈某中的法定代理人被告陈某平赔偿原告古某超20497元;被告陈某平、陈某文各赔偿原告古某超23913元,共47826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案

   无法确定肇事人

   不能放弃追责

  办案法官表示,如果因不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而放弃对不法行为的追究,有违民法的基本原则,不利于保护公共安全,将会放纵乃至纵容侵权行为,故由被告陈某中、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陈某平作为肇事摩托车的所有权人,疏于管理,任由其子驾驶摩托车,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说法

   无法明确驾驶人

   责任应共同分担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的驾驶人无法查清认定,事故责任该如何分担?广州市律协副会长、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建水的回答是“共同承担责任”。他说,在梅州互相推诿一案中,摩托车上的两人都不承认自己是驾驶人,但可以肯定的是两人中确有一人是驾驶人,因此肯定有一人说谎,对于这种无法查清谁是驾驶人的情况,两人应该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黄建水补充说,但这样认定的话,肯定有一人是被“冤枉”的,这种情况下,“被冤枉的人”也有法律救济途径——在对没有过错的一方(受害者)承担完责任后,两人中的乘坐者可以另案起诉驾驶者主张自己的权利。

  对于五车碾压案,黄建水分析,因为没办法查清究竟是哪辆车碾压致人死亡,但都承认有碾压行为,因此这五辆车首先都有责任,至少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因而五辆车也应共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