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车主撞变道车 交警:若属故意则涉嫌故意伤害罪
一段发生在东莞某路段的视频近日在网上热传。视频显示,一辆蓝色轿车在变更车道时,被后面的银色轿车撞翻,交警认定变道车对事故负全责。随后,银色轿车车主被曝曾以同样方式撞过其他6辆“负全责”的车,引发网友质疑该车主有故意撞车之嫌。对此,媒体记者联系到银色车车主唐某,他否认曾撞过其他6辆车,称此前说法是吹牛。此外,东莞交警支队中堂大队表示,目前交警大队已经联合当地公安分局成立了专案组,对网上反映的情况和此次事故原因做进一步调查。
第一个视频传播之初,众多网友一边倒地认为被撞翻的变道车是“罪有应得”,交警部门认定其负全责是最好的惩戒。但随后,后车车主疑似故意撞车的视频曝光后,则有多数人感到担忧与恐惧,认为这种专门撞向违法行驶车辆的行为属于蓄意“谋杀”。
通常来说,一般的交通事故均系各方疏忽大意所致,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大。即便是造成人身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可能只被判处轻缓的刑罚。原因在于,交通肇事通常被视为过失行为。普通的交通事故中,只要行为人没有逃逸、饮酒、无证驾驶或其他严重情节,一般不必担心承担刑事责任。
东莞“撞翻变道车”事件中,如果后车车主并非出于故意,那么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就是正确的,车主毋需承担责任。但假如后车车主是蓄意而为,待蓝色车辆违规变道时,故意冲撞致其翻车,那么其不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还应承担故意伤害等刑事责任。因为故意撞车行为已远远超出交通肇事方面的过失心态,是赤裸裸地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利。
法治社会,违法行为均应受到惩处,但这种惩戒后果应是法定的,且应由执法机关来行使,而非由个人“私设公堂”来惩罚违法者。交通违法行为,由交警部门作出处理。其他人,仅享有对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制止权,根本没有任何权利伤害违法者。试想,当发现行人闯红灯或横穿马路时,司机不采取措施减速避让,反而加大油门直接撞击,这与故意杀人有何区别?要知道,没有人能确保自己驾车不出现任何交通违法行为,而一旦有轻微的违法行为,就会被他人故意撞击,事后又不承担责任,或仅承担轻微责任,那将是多么可怕。倘若如此,那么这种故意撞击交通违规行为人的做法,极有可能成为蓄意报复他人的工具。
虽然判断“撞翻变道车”是否系故意所为很有难度,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来综合分析,甚至需要权威部门进行认定。但此事涉及故意犯罪和民事违法的界定,公安部门有必要深入调查,减少公众忧虑。毕竟,放任故意“撞翻变道车”的行为,会给人们带来极大的不安全感,让人感觉到丛林法则的切实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