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中山撞死清洁女工后逃逸被判刑4年
广州日报讯 (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刘粤湘、马骁)2015年5月20日晚7时多,广西男子韦某驾驶摩托车途经中山市大涌镇某路段时,与从左往右横过道路的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随后,韦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同年5月26日,公安人员在大涌镇将韦某抓获归案。近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醉酒后驾摩托车撞死人
2015年5月20日晚上,广西男子韦某与姐夫黄某去表哥家吃饭喝酒。韦某晚上驾摩托车回家,在途经大涌镇某路段时,与拉着手推车横过马路的陈某发生碰撞。韦某头破血流,头盔前面的透明挡风胶片坏了,所驾驶摩托车大灯头罩、大灯总成(大灯玻璃和大灯托架)及右后视镜都有损坏。
案发当晚,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称大涌镇发生一起摩托车撞到一名清洁女工后逃逸的交通事故。公安人员经现场走访群众、排查监控录像,当天下午将韦某抓获并刑事拘留,暂扣其红色摩托车。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韦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韦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破案后,韦某的家属已支付陈某家属丧葬费29600元。
在庭审过程中,韦某多次辩称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2016年2月4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韦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韦某不服,提出上诉。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肇事现场及其周边路段的监控视频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所反映的交通事故发生时段内的客观情况,与韦某所作的翻供内容不符。据此,原判认定韦某驾驶摩托车碰撞陈某而肇事,并导致陈某死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韦某的无罪辩解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法院认为,韦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依法惩处。据此,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