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撤销县级政府驻省会办事机构

17.03.2015  14:04

  16日,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要求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简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县级政府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完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

  《指导意见》提出,各地政府应当立足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严从紧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县级政府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对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派出地政府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现有市级政府、民族自治地方县级政府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省级政府批准后可予保留,但应当严格控制。

  整合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规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当实行整合,保留一个办事机构。政府在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者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当实行整合,减少办事机构数量。市级政府及所辖县级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可探索由县级政府选派人员在市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不再保留县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可予保留。南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