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业主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最高罚100万元

08.05.2015  12:27

东莞时间网讯     日前,我市正式出台《东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业主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面临最高100万元的罚款。

此外,房屋安全状态经鉴定分为A、B、C、D四类,C、D类(局部危险房屋、危险房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及时解除房屋危险,拒不按照处理意见治理,或有阻碍行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不得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上方

该《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皆适用此规定。

规定》明确提出,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以下行为: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拆除低窗台护栏;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未经批准,业主也不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加层;改变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房屋建筑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两类危险房屋需及时修整或拆除

根据《规定》,在房屋遭遇安全威胁的情况下,房屋安全责任人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房屋安全状态经鉴定分为A、B、C、D四类,并根据不同类别的房屋安全状态规定相应的限期检查时间。

其中,A类是指房屋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10年;B类指房屋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5年;C类指房屋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其限期安全检查时间为2年;D类指房屋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限期停用或拆除。

经鉴定属C、D类状态房屋(局部危险房屋、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解除房屋危险;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告属地镇街(园区管委会)。

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按照处理意见治理,或有阻碍行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违规情形处罚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装修过程中,有设计方案但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私自改建、扩建、加层将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违规拆除低窗台护栏,或有其他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  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