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购24支仿真枪判无期 狱中写26页申诉材料
由于网购了24支仿真枪,四川男子刘大蔚去年8月被福建省高院以走私武器罪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当时,此案引发争议。
昨日,刘大蔚的申诉代理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向华商报记者表示,已向福建省高院递交申诉材料,希望能审查刘大蔚申诉案,尽快启动再审。
刘大蔚生于1996年4月,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人。
2013年8月,刘大蔚开始通过聊天软件与名为“碧海蓝天”的台湾卖家商谈购买枪支的事。2014年7月1日前后,他在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里选购了24支仿真枪,并将相应的枪支型号发给了台湾卖家。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30540元。7月22日凌晨,这24支仿真枪被福建泉州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24支仿真枪支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2015年4月,福建泉州中院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当年8月,福建省高院维持原判。
我国《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定义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也就是说,不是一般理解的用火药发射子弹的才叫枪支,压缩气体打钢珠,也是法律上对枪支定义的一种。本案中,刘大蔚购买的正是这种枪支。
按照《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公安部发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每平方厘米的时候,一律认定为枪支。
律师:为其作无罪申诉 已向福建省高院递交材料
昨日,刘大蔚的申诉代理律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说,去年此案二审宣判后,刘大蔚的母亲找他代理申诉,“我研究案件后认为,刘大蔚绝无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根本不构成走私,涉案枪形物根本不是枪,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低,判无期极重。我将为其作无罪申诉。”
徐昕说,他已于去年11月赴福建省高院提交申诉材料,但对方并未出具收据,并且至今仍未安排法官审查。他认为,刘大蔚没有走私武器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网购仿真枪仅出于 收藏 娱乐 目的,其实施的仅为网购行为,不具有任何走私的行为特征。
徐昕指出,没有确切的证据证实,涉案枪形物系刘大蔚网购——案卷中的“购物清单”并非刘大蔚最初签字的“购物清单”,购物清单、查扣物品与刘大蔚选购的差距极大,“购物清单有铅弹、抛弃式弹壳L版、消器、绿瓦等物品,但刘从未选购这些;刘选购的4支长仿真枪是充电的,但扣押的皆为充气”;查扣物、海关开箱视频中的枪形物、鉴定对象、网页上的枪形物与刘大蔚所购仿真枪皆不具有唯一的对应性。此外,作为定罪的关键证据,鉴定意见也存在一些问题。
徐昕认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过低,“以该标准,近距离打到身上只是个红点,不会伤皮肤,根本无需治疗,威力远小于弹弓。这一标准也与上位法《刑法》和《枪支管理法》相抵触。”
母亲:儿子入狱后情绪低落 狱中写26页申诉材料
昨日,刘大蔚的母亲胡国继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说,此案二审宣判后,儿子在狱中手写了26页申诉材料,“材料一直寄不出来,直到去年11月徐律师去会见他,我们才看到。”
根据徐昕提供的刘大蔚写的申诉材料 电子版 ,刘大蔚称,他登记的收货人和收货地址和被扣的枪形物的收货人和收货地址对不上,“我登记的收货人是:周先生,而被扣枪形物的收货人是‘席先生’;我登记的收货地址是:‘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城内自提635100’,而被扣枪形物的收货地址是:‘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他还称,“商家并没有跟我提起过,枪形物是装在饮水机里面的,否则,我收货时,开箱验货,发现只是饮水机,我会直接拒收的。”
胡国继说,儿子从小就喜欢玩枪,她和丈夫也给儿子买过玩具枪。儿子14岁辍学外出打工,买枪的钱都是他自己赚的,没问家里要过钱。买枪时她和丈夫都知情,“当时我还说他,买一两把就行了,干嘛买那么多?儿子说,买的少对方不发货,买的多才包邮,比较划算。我老公说,玩枪是男孩子的天性,就让他买吧。”
胡国继说,她和丈夫之前在老家经营超市,逢年过节卖烟花爆竹时都需要办证,她当时也想过儿子买枪的问题,以为最坏的结果就像无证经营烟花爆竹一样,只是被没收而已。“我以为最多是行政处罚,没想到会触犯刑法。”
胡国继说,刘大蔚入狱后情绪一直低落,漳州监狱还曾打电话给她,让她多写信安慰儿子,“无期徒刑对他来说,未来没希望了。”元宵节当天,监狱里组织演出,刘大蔚报名参加了舞蹈节目《烛光里的妈妈》。她作为母亲代表获得了去监狱看儿子表演的机会,“他状态好多了,我向他保证,无论多少阻力,我都会克服,并全力以赴依法申诉到底。” 华商报记者 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