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全市被收养人数达60人

18.06.2014  13:05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我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了解到,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平均每年全市被收养人数达60人,收养类型主要包括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孤儿等。而去年至今,从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孩子并办理登记手续的仅有4例左右。大部分收养者办理收养手续的目的主要为了让小孩顺利上学。

  收养小孩要走怎样的程序才合法?“由于收养小孩涉及利益问题,市民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按规定需上交的材料缺一不可。”该科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关于收养关系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秦秋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