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收养入学难 呼吁先入学再讨论收养问题

05.11.2014  13:03

  出场嘉宾

  汪自成: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教授、博士后,国内著名收养及相关问题研究专家

  梁聚峰:东莞市政协委员

  唐胜利: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相比较而言,我国目前的收养法律制度不利于收养活动的推进。简单地说,就是法律对收养条件规定得过于严格,导致想收养的人不能如愿收养,而大量需要收养的人却在无奈等待。——— 南京工业大学法律与行政学院教授汪自成

  一个城市的独立施政空间有一定限制,但仍然有很大的自由度。比如入学等方面,可以有更积极的态度,先让孩子入学,再来讨论收养的法律问题。

   ——— 东莞市政协委员梁聚峰

  受法律、文化、观念等多方面影响,“中国式收养”正面临着多重待解问题。东莞民间私自收养盛行,作为一个没有立法权的地级市,如何依法保障被收养人的权益又不激化社会矛盾?南都记者采访了国内著名收养研究专家、东莞市政协委员以及法律人士,希望在“法理情”三者间找到平衡点,同时为东莞面临的现状支招。

  [观念]过分挑剔收养动机,无助于解决问题

  南都:国内家庭基本只愿收养健康漂亮的孩子,而涉外收养的孩子中,80%都是轻度、中度残疾孩子。出现这种现象,根源在哪里?

  汪自成:究其原因:我国现行法律制度限制了有收养条件的人的收养行为;收养人偏好过滤了很多需要帮助的孩子;政府的抚养义务履行得还不够到位。当前存在大量需要被及时收养的孩子,对收养动机过分挑剔,将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发达国家家庭在选择收养对象时与我国不同,是与彼此对爱的理解有关。我们在讨论国内家庭收养问题时,不应该将关注点纠缠在收养动机上,而应关注对待孤残儿时,政府应如何做更好。

  梁聚峰:现在有一种自私功利化的倾向,收养目的不是出于爱和行善,太过于看重别人眼光。从社会教育、医疗和救助体系看,收养病残儿童可能要面对诸多现实问题。从法理看,对收养资格的严苛限制有可能强化不健康的收养观念,比如法律规定参与收养的主要是无子女者,那么他们收养的目的可能就是为了养老。从政府部门角度,我认为有以下几个着眼点:加大力度倡导收养儿童,尤其是收养病残儿童的社会氛围;在具体过程中,应该简化收养程序,为民众收养提供各种便利。

  唐胜利:我建议:政府部门应从制度立本,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使国内养儿防老的风气逐渐由国家养老代替;立法机关要根据社会发展状况不断完善收养的相关法律制度,在经济条件允许等情况下逐步放开对富裕家庭收养儿童的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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