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收养孩子全部由各区民政局办理
大洋网讯 记者11月25日从广州市民政局了解到,广州市的内地居民(不含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登记业务现已全部由各区民政局办理,方便群众就近办理收养登记业务。
其中,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办理。
广州市各区收养登记机关地址和咨询电话
越秀区民政局越秀区六榕路127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电话:83304866)
海珠区民政局海珠区新港中路489号佳信花园C3、C4栋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电话:34073606)
荔湾区民政局荔湾区逢源路逢源北街2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电话:81377331)
天河区民政局天河区黄埔大道中256—258号恒安大厦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电话:37127118)
白云区民政局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电话:86386183)
黄埔区民政局黄埔区汇星路81号人防楼c栋90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电话:82181032)
花都区民政局花都区花城街公益路3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电话:86973125)
番禺区民政局番禺区市桥街禺山大道104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电话:39213183)
南沙区民政局南沙区南沙街道环市大道中13号207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电话:34683219)
增城区民政局增城区荔乡路民生街一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电话:82643226)
从化区民政局从化区街口街城南路87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电话:87968055)
收养条件与流程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
(一)不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不满14周岁的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不满14周岁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五)继子女。
二、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三、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区民政局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证明: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四)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1、生父母为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2、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监护人(组织)为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按规定需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应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五)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区民政局在受理申请次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有关规定的,发给《收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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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依据《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2009年4月1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文/广报全媒体记者秦松 通讯员廖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