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被收取年票费用 广州一市民递诉状要退钱

17.02.2016  11:06

  羊城晚报讯记者董柳报道:广州市民廖建勋因不满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向其收取年票费用及滞纳金,向广州市交委提起行政复议,获得维持。今天上午10时许,以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及广州市交委为被告,廖建勋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状告被告的行为违法并要求“退钱”。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当场收下其诉讼材料,并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予以立案。

  廖建勋2014年购买了一辆粤A号牌的小轿车。其后,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于2015年11月24日向他收取了2014年车辆通行费477元、滞纳金311元及2015年度的车辆通行费980元。廖不服,于2015年12月向广州市交委提起行政复议。今年2月初,广州市交委向他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向廖建勋收取年度车辆通行费及年票滞纳金的行为。

  廖建勋认为,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收取年票的依据是《广东省公路条例》第34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但国务院制定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被告收取年票的依据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从而导致其收取年票的行为违法。廖据此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向其收取车辆通行费及年票滞纳金的行为违法、向其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和滞纳金、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近来,年票合法性深受社会关注。广州市交委向廖建勋送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答复称“广州市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法律依据,且经合法审批手续”,理由是:依据《广东省公路管理条例》第34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物价局、省交通厅以加冠“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复函同意广州市继续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因而于法有据;另外年票是车辆通行费的一种具体收费方式,遵循了国家和省有关车辆通行费管理的规定,并未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广州市交委也在上诉复议决定中称,广州市市政设施收费处向廖建勋收取年票通行费及滞纳金“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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