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全省清查收缴非法枪支弹药 出台相关通告

29.10.2014  15:17

省公安厅专门部署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统一行动;即日起至12月15日,主动上交者,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羊城晚报记者 张璐瑶 通讯员秦昌林 黄康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

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违反前述规定的,必须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有关情况,接受调查,并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主动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公安机关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逾期不交或拒不交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四、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拾获遗弃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对于立即报告并查证属实的或者立即上交的公民,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枪支弹药的违法犯罪活动和提供线索,凡举报查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六、本通告所称枪支弹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及弹药,如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钢珠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及弹药。

本通告所称爆炸物品是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剂、手榴弹、地雷、炮弹、爆炸装置、发射药等各类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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