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司改厘清审判管理权力清单 推进错案究责

27.05.2015  16:13


广东:司改厘清审判管理权力清单  推进错案究责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广州5月26日电(张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6日透露,作为全国司法改革先行试点之一,广东已经开始在全省试点范围内依照“权责统一”原则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在赋予一线审判法官权力的同时也列出了院庭领导的“权力清单”,用于规范审判管理权、监督权的行使,对于错案同样会落实责任追究。

 

审判权向一线前移

 

长期以来,受权责划分不清晰影响,部分法院系统审判权力的运行机制带有较重的行政色彩,导致“审判者不能裁判、裁判者不参与审理”的现象出现。

 

中共十八大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逐渐成为司法系统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广东省司法改革进程推进,法院院长重披法袍审案,成为推进审判体制改革的新常态。

 

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例,去年8月份,法院选取审判委员会和刑一庭、民一庭、民四庭、行政庭、审监一庭、执行一处6个业务部门,先行启动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主要围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按照“一个缩短、两个前移”的思路,进一步缩短审判权在内部的运行过程,将审判权往一线前移,将审判力量特别是院庭长往一线前移。

 

此番调整旨在尽量削减院庭长在办案中的行政性权力,加大院庭长在审判专业活动中的权重,做到既遵循审、裁合一的司法规律,又切实提高审判一线队伍的专业水平和“抗干扰”能力,确保审判权能够得到正确行使,为全面深化改革积累经验做法。

 

明确“权力清单”

 

在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中,实现“权责统一”是重中之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周玲介绍,今年2月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广东省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完善司法责任制试点方案》印发全省法院,鼓励各级法院抓紧试行。《方案》强调,要明细审判权与审判责任。

 

广东的这则《方案》指出,要将审判权力和审判责任落实到审判组织及其成员。明确由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依法行使审判权,落实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明确法官在不同审判组织中按照自己对案件裁判发表的意见确定责任,维护合议庭成员平权原则,规范审判委员会职能和工作机制,探索院庭领导通过参审参议实现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另外,《方案》还特别明确界定院庭长及审判长的审判管理权“权力清单”,强调审判管理权不得干预个案实体审判。

 

方案》还建立了院庭长对个案行使案中监督权的“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清单明确了哪些案件需要监督到位,哪些不该介入,将强化审判监督权的行使。

 

据了解,“权力清单”正在广东省第一批试点法院实施,下一步或在全省全面铺开。

 

错案责任追究

 

除设置“权力清单”外,广东省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还强调了错案责任追究问题。

 

方案》强调,审判组织及成员在审判活动中,因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裁判错误、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或者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这则《方案》进一步明确了错案责任追究范围,其中包括: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证据规则或者实体法明确规定的;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因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篡改庭审笔录、评议记录等等。

 

周玲说,依照现行改革方案,存在一般质量问题但不构成错案的将纳入法官考评范围;对于错案将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明确、科学界定错案责任追究范围,建立健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另外,法官办案责任免责范围也得到了明确。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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