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无法改正的违法建筑没收实物并处以罚款

25.08.2017  07:43

清远将出台存量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

无法改正的违法建筑没收实物并处以罚款

日前,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拟定的《清远市存量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该办法规定,违法建设是指清远市建成区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建设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建设许可证的建设行为。意见稿将违法建筑行为分为两类,一类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另一类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违法建筑可改正的罚款不低于建筑工程造价的5%

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第二种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规定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无法改正的没收实物并处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主要分为七种。

一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二是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三是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四是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五是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六是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七是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违法临时建筑最高罚款近工程造价一倍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技术意见,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限期拆除等整改,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编辑: 李文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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