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黑名单”制度的约束价值
东莞时间网讯 依照现行规定,“黑名单”只被推送到相关部门,不过,就当下社会诚信的情况看,向社会即向交易对手开放,也应当成为选项。
本报报道,日前,省工商局公布全省推进企业信用监管情况。省工商局表示,已经建立了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黑名单”制度,对于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三年内限制其继续在其他企业任职法定代表人。
根据省工商局的相关安排,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的“黑名单”制度是一套联动的机制:这些相关信息也将被同时推送到各相关部门,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认定、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厂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审批行为中,“黑名单”的信息都将作为重要考量因素,那些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将被依法予以禁入。
如果上述的做法能够真实地运行,那么,“黑名单”制度所具有的杀伤力将会令某些图谋不轨的企业家不寒而栗。显然,某些企业家一旦被列入“黑名单”中,至少在与政府相关部门打交道时,他们将面临寸步难行的境遇。金融海啸以来,珠三角部分经营陷入困境的企业家们,往往采取“走佬”的方式,规避法定的破产制度,恶意逃避债务,而在逃到他地后,摇身一变再当老板并不是少数。虽然相关部门力图阻止“走佬”的发生,但在监管制度欠缺多部门和多地联动的情况下,“走佬”的老板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走佬”屡次发生,早已暴露出部门监管的有心无力。
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事后监管制度的加强,已经成为工商部门重要职能。而以“黑名单”制度约束和监管企业家的行为,特别是在政府治理层面以信息联动的方式,启动“黑名单”在多部门之间和多地之间的追加性惩罚,对于防控“走佬”,规制企业的诚信行为,当是一项重要的举措。
正因为“黑名单”具有巨大的杀伤力,也因此,某些企业家会千方百计地躲避“黑名单”可能带来的惩罚,而“黑名单”制度运行的操作者毕竟是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能否抵御金钱的诱惑,能否成为寻租的工具,着实令人忧虑。根据历史经验,越是监管有力的制度,越是具备高强度杀伤力的制度,就越可能最先锈蚀而成为最无力的制度。
另外,“黑名单”制度如何向公众开放,也是一个考验。在欧美国家,所有公民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都是有限的对外开放,即在交易谈判启动之前,依照惯例,交易对手之间应该允许或授权互查诚信记录。在这样的惯例下,交易双方可实现最低限度的信息对称,而基于诚信记录的价值,任何人都不想让自己不良的诚信记录成为交易的障碍,而这正是信用记录所能产生的约束功能。依照现行规定,“黑名单”只被推送到相关部门,不过,就当下社会诚信的情况看,向社会即向交易对手开放,也应当成为选项,如此,才能放大“黑名单”制度的约束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