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立法放宽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设分支
中新社北京4月20日电 (记者 蒋涛 马海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进行二审。草案二审稿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一审稿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有地方和部门提出,目前已有一些重要的科技类非政府国际组织在中国设立了分支机构,而且中国对新建国际组织在中国设立总部、重要国际组织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是支持的,建议规定得灵活一些。为此,二审稿放宽限制,增加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的内容。
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方面,二审稿增加了一些保护性规定和便利措施,其中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委托中方合作单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公示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以及开展临时活动的程序,供境外非政府组织查询;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一审稿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有部门提出,目前国家机关与境外机构开展合作已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国家机关可以按现行的外事工作制度办理审批手续后到公安机关申请临时活动许可。国务院公安部门也可以确定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按照以上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因此,二审稿将规定修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但是,国家机关或者经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单位为中方合作单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有部门建议,应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此,二审稿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审稿还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违法行为的情节进行了区分,对相关的处罚规定进行了调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