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简政放权 推进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改革

05.05.2017  18:40

  为进一步完善省属财政科研项目政府采购管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近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按照“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的原则,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改革,激发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造活力。

  一方面,“不做减法”,不打折扣参照执行财政部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简政放权政策。全面参照执行财政部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在自行采购、进口产品核准、变更采购方式审批及评审专家选择等方面的“放权”措施。 一是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并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二是 省属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 三是 加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时可注明“科研仪器设备”,将予以优先审批。

  另一方面,“只做加法”,进一步完善广东政府采购管理简政放权政策。在政府采购管理简政放权方面先行先试,创新实施进口产品清单管理及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管理,赋予高校采购自主权,同时简化采购流程,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 一是 实施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管理。通过统一征集产品清单、统一组织专家论证、统一开展清单公示,制定广东省教育部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清单内产品无需再组织专家论证,直接备案政府采购计划。 二是 实施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管理。建立高水平大学科研仪器设备动态项目库,对动态项目库内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纳入高水平大学建设范围的高等院校可结合项目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并自行组织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活动,直接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三是 简化采购进口产品论证工作。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进口产品已经备案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再次采购无需重复组织专家论证,可附原专家论证意见直接备案政府采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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