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成同志全国两会期间在《人民政协报》撰文,谈法治政府考核评价

06.03.2017  21:33
王学成同志在《人民政协报》发表题为《法治政府要强化“可量化的正义”》的文章,谈法治政府考核评价。现全文登出,供大家学习参考 法治政府要强化“可量化的正义

 

法治评价被视为可量化的正义,是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抓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的总要求,中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提出:“各级党委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贯彻落实中央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必须用好考核评价的指挥棒。

一是完善法治政府考核的顶层设计,尽快建立“新国标”。我国是法制统一国家,但目前尚未建立国家层面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从法理上说,在法制统一的国家中,法治政府建设需要统一的指标体系;部分省(区市)制定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只能是在地方权限范围内的一种探索和尝试。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法治政府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中央《纲要》对“什么是法治政府”明确了衡量标准,对“如何建设法治政府”设置了大量的可量化易评估的具体措施,这些都要求尽快制定具有普适性和横向比较性的法治政府建设“新国标”。国家层面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具有统一性与权威性,有利于引导各地、各部门向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努力,有利于以全国统一的指标体系衡量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状况,形成一种良性、科学的竞争机制。目前,北京、天津等近20个地方已经制定了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其中不少地方的考核办法同时规定了依法行政指标内容,浙江、广东等地还通过政府文件或者规章专门规定了比较系统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和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各地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在总体格局上趋于一致。地方的探索和尝试,为中央层面制定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积累了经验,制定“国家标准”是可行的。

二是优化法治政府考核机制,实行“强考评”。目前,地方开展的依法行政考评是大多属于行政内部考评,即政府自己考评自己,其考评力度远远不够,社会公众对其客观公正性也提出了一些质疑。要加强考评的公众参与,积极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考评工作,推动考评从官方评价转向社会民意测量,从内部考评转向社会效果评价。另外,要特别强化地方人大的监督作用。按照宪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行使“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等职权。据此,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既是地方人大行使对同级政府的监督权的体现,也是其行使法定职权的要求。为了强化人大对同级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广东省政府组织实施依法行政考评时,广泛听取了人大代表的评价意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还委托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对同级政府依法行政的状况进行评价,均收到比较好的效果。实践证明,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形成强有力的考评工作机制,既是必须的,也是可行的。

三是强化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结果应用,形成“硬约束”。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和中央《纲要》的要求,法治建设成效将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分析以往各类考评,凡是真正能够发挥指挥棒作用、有效引导和推动各地各部门做好相应工作的,都是“硬约束”性质的考评,其考评结果直接影响被考评单位领导的职务任免、职级升降、奖励惩处,甚至“一票否决”。依法行政考评要真正发挥其引导和推动作用,也必须形成“硬约束”;如果考评结果好坏对被考评单位领导的仕途影响不大,各单位对考评的重视程度就会大打折扣,对依法行政的推进力度就会减弱。因此,要严格落实考核结果,切实做到考核结果与行政问责及干部奖惩制度、干部任免相挂钩,形成以权责相统一为导向的管理体制。

(发表于《人民政协报》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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