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任何企事业单位举借

15.05.2015  17:59

  羊城晚报讯 记者严丽梅、通讯员岳才轩报道: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举债领域外,从2015年1月1日起,各级政府不得通过政府债券外的任何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不得通过包括融资平台在内的企事业单位等举借政府性债务。14日羊城晚报记者从广东省财政厅获悉,广东省于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做出了上述明确规定。《意见》对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债主体、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预警、清理甄别、政绩考核等问题做出了规范管理的明确要求。  全省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由国务院批准确定

  《意见》明确各级政府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规范了举借融资行为:

  一是明确举债主体。省政府在国务院确定的发债额度限额内依法举借债务,市县政府举债通过省政府代发债券举借。划分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财政部门举借,不得通过包括融资平台在内的任何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二是控制举债规模。全省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由国务院批准确定,省财政厅在国务院批准的全省限额内,按因素法评估各地债务风险等级和财政承受能力,分类测算各级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余额限额并报省政府批准确定。

  三是实施新增债务与债务存量消化挂钩政策。省对市县新增代发一般债券额度,与该地区上年度一般债务偿还情况挂钩,鼓励市县政府加大力度消化存量债务规模。

  四是严格举债程序。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政府债券发行额度和分配方案,经报省政府审定批准后将代市县发行的新增限额下达给市县;市县政府在限额内确定本级新增债券使用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并提请省代发债券;省财政厅审核并编制调整预算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五是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逐步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扩大向社会资本开放,推广运用PPP模式。PPP项目投资者或项目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地方政府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项目公司的偿债责任。

  分类处理解决地方政府存量债务

  《意见》限定了债务用途:政府一般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偿还存量政府性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专项债券资金要严格限定用于发债对应的具体项目,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其他项目。并将债券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同时,完善向人大报告内容,并将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债务相关情况及表格向社会公开。

  对于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问题,《意见》提出,分类处理、解决存量债务。

  首先,开展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其次,积极降低存量债务利息负担。根据国家部署,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将通过发行地方政府置换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三是妥善处理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在国家统一设置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过渡期内,法律法规规定可举债领域的在建项目,优先通过地方政府债券融资,债券解决不了的允许通过企事业单位银行贷款方式解决,融资规模纳入年度债务限额管理;过渡期结束后,只能以政府债券方式举债。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举债领域外,从2015年1月1日起,各级政府不得通过政府债券外的任何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不得通过包括融资平台在内的企事业单位等举借政府性债务。

  对无法偿还债务的市县政府要追责

  在防范债务风险方面,《意见》明确,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等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政府或有债务纳入预算监管范围,确需政府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并相应追究原偿债主体责任。

  《意见》还规定,市县政府对其举借的政府性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级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市县政府确实无法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应逐级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责任追究机制。实施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债务风险通报机制、债务高风险地区举债报备机制等,列入财政部风险预警债务高风险地区的市县原则上不新增债务限额,定期将财政部通报的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通报本级各政府性债务监管职能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对债务高风险地区实行新增债务逐项举债报备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