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切实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 防控政府债务风险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陈菲、魏玉坤)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期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近日在京召开视频会议,对推动地方人大加强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作出工作部署、提出意见建议。
据了解,《意见》针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监督中的突出问题、薄弱环节,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各个环节,从内容、重点、程序、方法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对改进完善预算、决算草案和报告,开展政府债务审计监督,提出了针对性要求。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史耀斌在会议上表示,要充分认识《意见》制定出台的重要背景和重要意义,全面把握《意见》作出的重要部署、提出的重要任务和明确要求,切实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防控政府债务风险,实现稳增长与防风险长期均衡。
会议强调,要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做好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工作。一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等工作机构应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工作方案。二是将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突出出来,纳入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计划”,统筹谋划、统一部署、一体推进。三是坚持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将政府债务限额总规模、债务限额分配是否合理、债务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党中央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债务资金有无挪用、长期闲置、损失浪费情况等,全部纳入人大审查监督的范围;在预算审查、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决算审查等各环节,把政府债务资金的借、用、管、还全过程作为监督对象和内容,拓展监督深度,加大监督力度,硬化预算约束。四是充分发挥相关领域、相关专业代表的作用。五是着力提高监督实效。通过法定监督方式,充分发挥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作用,持续跟踪监督,推动强化问责问效,提高审查监督效果。六是加快健全完善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制度。建议各省级人大根据需要与可能,适时修改完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地方性法规,加强对包括地方政府债务在内的政府预算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
财政部、审计署有关负责人也参加了此次视频会议。
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在会议上就依法接受人大监督、支持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开展审查监督工作,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提出了明确要求。他指出,要建立健全覆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债券发行、存量债务置换、风险评估和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公开、日常监督等各个环节的“闭环”管理体系,着力打造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体系。要及时落实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和审议意见,推动形成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审计署副审计长王陆进就聚焦审计主责主业、依法开展地方政府债务审计工作,加强审计监督,对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提出了明确要求。他提出,各级审计机关要不断改进对地方政府债务审计的组织方式方法,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全过程管理、统筹配置资源,强化系统监督。加大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力度,健全对地方政府债务审计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机制,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主体,提出整改建议,提升审计监督效能。
辽宁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四川省人大预算委员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大常委会和河北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河南省审计厅等8个单位负责同志在会议上进行了交流发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