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安全 政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粤府〔2015〕101号

11.11.2015  16:26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政府责任制,确保新形势下全省粮食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

  (一)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粮食安全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我省是全国第一人口大省和第一粮食销区。近年来,随着人口增长、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加快,全省粮食消费量和外购粮食数量不断增加,广大城乡居民对粮食消费品质要求不断提高,粮食安全保障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惠民生的重要工作抓好落实。
  (二)落实市县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落实地方粮油储备规模和粮食风险基金规模,规范地方粮油储备管理,确保储备粮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完善粮食市场调控和应急体系,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军需民食。积极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快推进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粮食仓储物流体系。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培育多元化粮食市场主体,提升粮食产业化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粮,强化粮食领域监管,维护粮食顺畅有序流通,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省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备粮油管理、市场调控、应急保供以及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推进落实粮食仓储设施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粮食宏观调控,组织实施粮食进口计划,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督,会同省粮食局制定实施粮食仓储物流发展规划。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决策部署做好粮食直补、仓储、物流、质检体系建设等财政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指导市县粮食风险基金使用和管理。省农业厅负责督促各地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指导和服务粮食生产,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耕地污染防治工作。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协助解决粮库建设用地问题,并会同省农业厅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省农业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和粮食质量的监督检查。农发行广东省分行负责支持协调地方各级粮油储备信贷资金需要及政策性用粮贷款安排。其他涉粮部门和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履行好各自工作任务。
   二、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一)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各地要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明确行政区域内粮食种植面积底线,完成省每年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粮食总产量等指标。要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积极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做到“占优补优”,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加强农业生态综合治理,抓好土壤污染修复,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公共服务平台,避免耕地流转过程中的“非粮化”。加大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审计及违法用地问责力度。
  (二)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和绿色增产攻关与示范,促进粮食生产与生态协调发展。继续实施高标准农田、田间水利、中小型灌区改造等工程。各粮食产区要切实用好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稳定和增加粮食产量;建设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口粮田,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多抗”粮油品种。积极推进粮食作物种业产业发展。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研发农业节能技术、化肥农药减施肥技术及快速降解农膜,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和有害生物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三)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和落实粮食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粮食生产者手中,提高种粮比较效益。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市场信息传导机制,稳定粮食价格和粮食生产者市场收益。根据粮食种植布局和交通条件,合理设立粮食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粮食收购。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打白条”和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
   三、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

  (一)发展粮食产销合作。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鼓励粮食企业与粮食产区建立多层次、多形式、更紧密的产销合作关系,巩固和拓展粮源渠道,进一步做好“引粮入粤”工作。支持企业到粮食产区投资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积极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粮食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密切与泰国、越南、柬埔寨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粮食生产和进出口合作,运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保障全省粮食供需平衡。
  (二)完善粮食物流网络。配合国家跨省“北粮南运”物流通道建设,加强广州、深圳、汕头、东莞、湛江等沿海(江)港口粮食码头建设和改造,配套中转仓容和物流设施;加强铁路沿线和公路交通枢纽项目粮食物流设施建设,提高铁路和公路粮食接运能力。3年内,在粮食物流与加工能力较强的广州、深圳、东莞等地区,建成集粮食仓储、运输、检验、交易、加工、配送、信息等现代粮食物流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大型粮食物流加工集聚区。实施粮食流通“四散化”(散装、散运、散卸、散存)工程。推进粮食联网竞价交易平台建设和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强化广东华南粮食交易中心价格发现、电子商务、信息传递和商品配送等功能。鼓励和引导粮食企业推进农超对接,发展连锁店、配送中心及电子商务,参与粮食交易信息平台、物流中心建设。培育一批公益性成品粮批发市场,进一步提升广州、汕头、佛山、东莞、湛江等区域性大型综合粮食批发市场功能。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乡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完善粮油供应体系。实施“互联网+粮食”战略,以库存粮食识别代码为技术载体,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稳步推进“智慧粮食”建设。
  (三)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支持骨干粮食企业以资本运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整合优化行业资源,组建集粮食储存、加工、物流、科研等于一体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支持粮食企业提高品牌竞争力,在做强主业的基础上发展多元化经营。推进军粮供应、应急、放心粮油、成品粮油储备、主食产业化“五位一体”的粮油供应网点建设,“十三五”期间建成一批“五位一体”粮油供应网点。完善粮油加工体系,推进主食产业化。整合粮食产业链,促进粮食企业转型升级,提升粮食产业化水平。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引导和规范粮食经纪人以及多元化粮食企业健康发展。着力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生产经营量大、辐射带动面广的粮食企业,作为服务政府调控、稳定粮食市场的骨干力量。国有粮食企业要积极适应形势发展要求,通过完善机制、整合资源、优化管理、引进人才等多种方式,实现做大做强做优。
   四、加强粮油储备应急和仓储体系建设

  (一)完善地方粮油储备体系。坚持省、市、县三级粮食储备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储备规模和完成时限,抓紧充实地方粮油储备,新增储备任务在2015年底前至少落实到位40%,2016年底前全部落实到位。在保证口粮品种储备比例不低于储备规模70%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地方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促进应急储备和周转储备相结合、储备品种和消费需求相结合、常规储备和动态储备相结合、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承储相结合,构建储备功能完善、品种结构优化、储存方式灵活、承储主体多元、粮食储备安全的储备体系。及时足额安排地方粮食风险基金,与粮油储备规模和市场调控相配套,切实保障地方储备粮保管、轮换价差、贷款资金和利息等支出需要。创新和完善地方粮油储备管理机制,确保储备粮油储得进、数量实、质量好、用得上。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油储备新机制,通过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推动建立地方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相关工作。指导和督促粮食企业严格执行最低、最高库存量制度。
  (二)加强粮油仓储设施建设和管理。各地要将粮库建设项目纳入同级政府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加快征地和项目审批进程。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完成我省粮食仓储设施新建、“危仓老库”维修改造任务,尽快建成与本地区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适应,满足本级储备任务要求、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粮食仓储体系。纳入2015年中央投资补助计划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2016年底前必须完成建设任务;纳入2015年“危仓老库”维修改造任务的,2016年秋粮上市前完成建设任务。2018年底前,全省各级要完成建设与本级储备粮规模相匹配的储备仓容。鼓励配置先进适用的仓储作业设备,推进生态粮库、智慧粮库建设,提高粮库管理现代化水平。健全和落实国有粮食仓储设施保护制度,加强国有粮食仓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数量不减少、功能不下降、用途不改变。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补建;确需迁建的,须先建后迁。
  (三)完善粮食应急体系。2017年底前,各地要建立健全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设置1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广州、深圳市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至少配设1个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大中城市和价格易波动地区的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0—15天的市场供应量。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粮食应急保障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
   五、加强监测监管

  (一)加强粮情监测预警。认真落实粮食统计制度,完善监测网络,优化监测手段,进一步发挥物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在粮食监测预警中的作用,及时全面掌握粮食生产、流通、消费信息,跟踪了解国内外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作出分析和应对。以“机构成网络、监管无盲区、监测全覆盖”为目标,“十三五”期间逐步建成以广东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为骨干,区域性粮食质量监测站为基础,县区检化验机构和储备粮库、大型粮食批发市场检化验室为辅助,布局合理、梯次配置的粮食质量监测体系。
  (二)强化粮食监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强化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确保粮食流通顺畅、市场供应有序、质量安全可靠。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地域间、部门间粮食监管协作,明确部门责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粮食执法装备建设,灵活运用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加强储备粮质量监管,健全和落实储备粮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保证储备粮质量安全;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抽查,加大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品质测报、质量调查和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力度;土壤受污染严重地区要采取耕地土壤修复、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等措施,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建立健全粮食产地可溯源标识制度,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加强粮食收购和市场秩序监管,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建设,2018年底前,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推进粮食经营者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增强粮食经营者自觉守法和诚信意识。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以预防为主,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粮食生产安全事故。
  (三)完善粮食调控机制。有效发挥粮油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严厉打击粮食走私。按照企业自愿参与、政府适当补偿原则,选择一批骨干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发挥加工转化对粮食供求的调节作用。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考核。按照《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规定,加强对各地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对认真履行责任并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因不履职、不尽责、粮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等对粮食市场或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落实好国发〔2014〕69号文以及本意见的各项要求,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粮食局,由省粮食局汇总报省政府。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粮食安全保障宣传工作,支持爱粮节粮教育基地建设,广泛开展爱粮节粮教育,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反对粮食浪费行为。加强粮食文化建设,增强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软实力。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日

 

(信息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