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6.03.2016  11:02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4日

 

 

广东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财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转变

  (一)划转的职责。
  1.将“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职责划入省地税局。
  2.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省级财政周转金和有偿资金的呆帐核销和收回审核。
  2.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审核。
  3.省属单位会计从业人员调入、调出登记。
  4.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下放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2.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下放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3.市、县收入范围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审批下放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4.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转移的职责。
  1.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核发”职责交给有关社会组织。
  2.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核发”职责交给有关社会组织。
  3.将“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基本信息报备”职责交给有关社会组织。
  4.将“资产评估机构年检”职责交给相关行业协会。
  5.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转移的其他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进一步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和预决算公开工作,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规范完整、透明高效的预算管理机制;调整省以下人民政府间财政关系,健全省以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推进财税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地方税体系。
  2.深化民生财政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力支撑机制。
  3.深化财政投融资制度改革,参与构建政府公共资源投入的公平配置机制;牵头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4.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建立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和执行全省财政、税收、国库、政府债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措施。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省级财力的建议,深化财政投融资制度改革,参与构建政府公共资源投入的公平配置机制,牵头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力支撑机制。
  (三)代编全省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组织编制、审核年度省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定额;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推进预决算公开;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算;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省以下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拟订省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财政中长期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组织实施税制改革,建立完善地方税体系;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社保基金收入管理;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风险。
  (五)负责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省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监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指导监督农村财务会计工作。
  (六)负责监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国有资产;负责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负责省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开展省级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及公共资源统计分析评价工作。
  (七)监督检查财税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处理、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省级财政支出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反馈应用。
  (八)管理全省会计工作,依法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依法监管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本省境内的有关业务。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财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宣传、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管理厅属学校。
  (三)法规税政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牵头拟订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组织实施税制改革,构建地方税体系;组织和承担税收调查有关工作。
  (四)预算处。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建议,拟订预算管理制度;汇编全省汇总预算,承担省级收支预算执行、管理、监督、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省级财力管理工作;拟订省对市县财政体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中央和市县财政结算;拟订非税制度及承担省级非税征管;指导市县预算工作等。
  (五)预算编审处。
  承担省级中期财政规划、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决算编制工作,代编全省预算草案;拟订预算编制制度及规程;承担省级部门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承担部门预算编制、审核、批复、指导工作;承担省级项目库管理及跨年度预算平衡工作;指导市县预算编审工作等。
  (六)金融与政府债务管理处。
  承担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拟订、执行工作;承担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承担涉外、地方金融财政政策拟订和执行工作;拟订开展PPP模式的相关政策制度;承担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和省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国债兑付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相关工作。
  (七)国库处。
  承担省级财政资金调度、资金存放及总预算会计工作;承担省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承担省级财政账户及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拟订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汇总编制全省财政总决算及财政收支报表,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承担省级部门决算批复和指导公开工作;指导下级财政国库管理工作。
  (八)综合处。
  开展宏观财政经济形势分析;承担财政综合改革任务;参与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制订;承担交通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担彩票市场和资金监管工作;拟订全省财政票据政策;参与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及缉私经费等资金监管;参与国土、海域、矿产出让收益和部分非税收入收支管理。
  (九)行政处。
  承担行政、旅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事业单位改革管理工作;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承担行政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工作;承担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工作;承担行政部门日常行政运行及专项经费管理工作;承担会议定点管理工作;承担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
  (十)政法处。
  承担公安、司法、安全、监狱、戒毒等省直单位以及全省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等单位的部门预算、专项经费管理和监督等有关工作;承担政法转移支付工作;承担按规定由省承担的国防动员、武装警察经费管理工作;拟订省政法部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市县开展相关工作。
  (十一)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广电出版、体育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广电出版、体育、档案、地震及其他部门的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拟订和监管工作;承担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
  (十二)工贸发展处。
  承担工交、地质、安全生产、电力、商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企业改革发展、节能环保、商贸流通等领域的财政政策、财务制度的拟订实施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承担粮食等重要物资储备的财政政策拟订及资金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和实施国有资本管理政策、规划和制度;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承担涉外收入的监缴和管理工作。
  (十三)农业处。
  承担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水利、国土、气象、扶贫等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归口预算管理部门有关专项资金及基建项目管理工作;承担农村综合改革、城乡规划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农业补贴资金管理工作。
  (十四)经济建设处。
  参与投资体制改革和财政性资金计划安排;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承担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工作;承担财政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财务监管和其他项目财政性投资的财政监督工作;拟订代建项目财务制度。
  (十五)社会保障处(与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办公室合署)。
  承担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计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承担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的拟订和监管工作;负责编制省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参与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制订相关政策;参与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拨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十六)会计处。
  承担全省会计管理工作;承担会计管理改革工作;承担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作;承担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核准工作;承担依法核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有关业务的工作;承担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关监管工作;依法监管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在本省境内的有关业务;承担对外会计合作交流工作;指导代理记账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
  (十七)绩效管理处。
  承担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和会计决算工作,拟订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制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及业务规范;组织实施省级财政支出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工作,指导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承担公共资源数据库建设及大数据战略管理工作。
  (十八)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公务用车管理处)。
  拟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及资产费用标准,参与提出有关年度预算计划;承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和收益监缴等事项审批工作;承担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省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等工作。
  (十九)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财政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及管理;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承担项目评审的监管和综合论证工作,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检查项目和资金的执行情况,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二十)农村财务管理处。
  指导、监督农村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工作;指导、监督农村财务公开与民主管理工作;承担村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与管理工作;监督村级债务管理工作。
  (二十一)政府采购监管处。
  拟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参与审核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省级政府采购方式;监督管理省级政府采购活动;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对省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承担全省统一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十二)监督检查局。
  拟订省级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对财税法规政策、财政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省级财政收支、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会计管理情况、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
   四、人员编制

  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261名(含2012年省公务用车管理职责调整过程中从省纪委划转的行政编制5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7名:厅长1名、副厅长5名、总会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广东省财政厅国库支付局为省财政厅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负责财政资金拨付及支出出纳核算工作;协助开展国库支付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承担财务核算信息集中监管改革工作,监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动态监管机制;配合建立和完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核定行政编制5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
  (二)广东省财政厅国际金融合作办公室(广东省世界银行贷款业务办公室)为省财政厅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负责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等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按规定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贷款业务;承担地方政府外债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及债务偿还工作;开展与国际金融组织的资金和知识双向合作。核定行政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三)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监管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省政府授权的省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等国有资产;省财政厅委托省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监管省直宣传文化系统企业的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管省人民政府授权的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