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办法》公布

18.11.2014  14:00

  17日,省政府网站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办法》明确,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实行省政府领导领办制度,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省长牵头办理,并成立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协调小组。

  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4月21日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要求,省府办公厅应主动加强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及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联系,就重点建议选题事项加强沟通,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切实将代表关注、群众关心、事关全局、惠及人民,针对性、可行性强,通过当年办理可以取得实际效果的代表建议,推荐给省人大常委会作为重点建议选项。

  办法还要求,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时,应一并报告重点建议办理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同时,省府办公厅应加强对重点建议办理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主办单位每年应向省政府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确保重点建议办理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办法明确,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实行省政府领导领办制度。根据重点建议所涉及的主要事项,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副省长牵头办理。同时,成立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协调小组。省府办公厅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推进重点建议办理工作各项事宜。

  办法要求,在重点建议办理工作中,有关部门应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调研工作以省政府名义组织,由协调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带队,协调小组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有关人员赴兄弟省(区、市)考察,学习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和做法。

  调研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牵头会同会办单位认真剖析重点建议反映的问题,积极吸纳有关建议,实事求是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代省政府起草重点建议办理意见(代拟稿),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省政府审定。

  主、会办单位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时,省府办公厅应及时组织召开协调小组会议,共商解决措施,研究修改重点建议办理意见,并再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各单位意见反馈后,省府办公厅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督办意见,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重点建议办理工作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定。必要时,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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