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费要破政府指导价 先成立业委会再说

30.09.2014  11:36

  昨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经过两个月的征求意见,规定未成立业委会小区仍按政府指导价,需突破政府指导价调整收费标准的,则应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后,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能执行。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提及的村委会不再介入。

  昨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经过两个月的征求意见,规定未成立业委会小区仍按政府指导价,需突破政府指导价调整收费标准的,则应按规定成立业委会后,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能执行。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提及的村委会不再介入。新规有效期从2014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14日。

  征求意见稿中提及的村委会不再介入

  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对于物业管理费的调整,此前,在征求意见稿中曾提出由楼盘所在村委会介入。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届普遍认为让村委会介入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通知》明确,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于需突破政府指导价调整收费标准的,须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后,依法按相关规定进行。即按照《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后执行。

   别墅明确定义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通知》规定,可以分项目分等级等方式制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参考标准。如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将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也界定了“别墅”定义,明确为“低层住宅”,并结合目前规划建设部门以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相关规定,将“低层住宅”界定为地面建筑层数小于或等于3层的住宅物业。

  发改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在之前的规定当中,对于一些既有别墅又有洋房的小区大多数按照洋房的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对于别墅的界定也尚未明确。新的办法则有改变,并考虑到别墅物业类型的性质、特点以及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明确“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变更收费标准仍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