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

27.10.2015  18:57

为了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近日,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将此项立法列为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法规项目,由省法制办负责起草报送。为完成此项任务,我办深入广州、汕头、湛江等地调研,与基层一线行政执法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深入座谈;征求了21个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网站上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经反复修改论证,2015年10月1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修订草案》,近日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此次修订,既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及省委实施意见有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部署的需要,也是解决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存在问题,促进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需要。《修订草案》共六章三十九条,《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完善了监督范围。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新增了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内容,并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有关要求,增加了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两法衔接机制的监督。二是增加了监督方式。行政执法监督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方式进行。日常监督的方式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与备案审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管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日常监督方式;专项监督的方式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价、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违法案例通报、行政执法督察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专项监督方式。三是细化了监督处理。增加了调查取证的措施,明确了当场建议、通报和约谈的适用情形,细化了《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的适用情形及执行期限,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公布。

开展此项立法,对进一步改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推进我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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