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女模裸照事件”事发时监控曝光

02.06.2015  10:58

 

“故宫拍裸照引争议 摄影师:没影响他人”追踪

近日,有摄影师在故宫博物院拍摄裸体照片的消息经报道后,引发舆论关注。昨日,故宫博物院发表声明称事先对此事并不知情,工作人员曾在事发时进行过制止。而作为裸照另一取景地的明十三陵庆陵,工作人员昨日也表示对裸照拍摄不知情。

工作人员曾在拍摄时进行制止

昨日,针对在网上引起巨大争议的“故宫拍裸照”事件,故宫相关负责人表示,早已发现了不雅照微博,“起初该微博关注度不高”,该负责人表示,为了避免助长炒作,未立即予以回应,而向有关部门报告了相关情况。

当此事受到广泛关注之后,故宫方面经核实并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拍照人员是在开放时间购票入院。监控显示5月17日8时30分,有四名观众抢在其他观众之前从午门西侧门洞跑进故宫,其中微博中拍照女子外穿灰色长衫。当日8时50分,故宫博物院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此四人在太和殿三台西侧进行不当拍摄,并对其行为进行制止。

故宫回应称事先并不知情

对于此次拍摄裸体照片事件,故宫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事为突发事件,故宫博物院事先并不知情。

该负责人表示,在故宫内拍摄裸照的行为,不仅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还严重影响故宫博物院应有的文化氛围,更是对文物本身和文化遗产尊严的破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谴责。”

此前,故宫相关负责人在“吐槽”黑导游、游商、游客猛增等难题时,曾表示由于缺乏执法权,故宫院内保安人员只能对不良行为进行劝阻,使得红墙内的不文明行为管理难以收到实效。该负责人昨日强调,院方将会同警方对不文明行为采取多种形式予以打击。

面对发酵的舆论,当事摄影师王动昨日在微博上回应称“放弃这里,各位再见,六一愉快。”

据了解,目前警方对摄影师暂未有相关追责行动。

律师说法

是否追责要看拍摄动机

在故宫内拍摄裸照,到底应不应该对拍摄者进行追责?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之规定,是从其前身《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4)项“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中“其他流氓活动”转化而来。

刘昌松说,因此,“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同“猥亵他人”规定在一条之中,因其具有同质性,应当是基于一种变态性满足的流氓动机所为的行为,此乃立法的本意。因此,王动的行为是否应该进行治安处罚,应考查其行为是基于为人体艺术还是为满足不健康心理需求之心理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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