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粤低保五保水平进入全国前列

21.10.2015  13:04

  “十二五”以来,我省紧紧围绕“救急难、托底线、可持续”要求,抓关键,补短板,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提升为民解困能力,编密织牢底线民生保障网。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从2012年底以来,我省城乡居民低保补差水平和五保供养水平连续跳级,分列全国第六和第五位。

  设立低保标准相当于划了一道最低生活保障线。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此线,其差额由政府给予补足,这就是低保补差。截至今年8月31日,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共186万人,全省月人均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510元、400元,分别比2010年底提升92%和95%;月人均城乡低保补差分别为410元、200元,分别比2010年底提升172%和147%.全省各县(市、区)城镇补差水平达到或超过374元,达标率为100%,109个县(市、区)农村补差水平达到或超过172元,达标率为100%。

  在农村五保供养方面,目前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24万人,年人均集中、分散供养标准分别为8400元、6500元,分别比2010年底提升115%和210%.全省109个县(市、区)五保供养标准达到或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达标率为100%.在医疗救助方面,121个县(市、区)城乡医疗救助人均补助标准从每年934元提高到1556元以上,达标率为100%。

  “十二五”期间,我省建立起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救助对象认定准确,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出台《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确定核对内容,规范工作流程。建立信息化核对管理平台,民政、教育、公安、人社、工商等部门实现共享和交换数据,并通过连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城域网,对接全省各商业银行,实现救助申请家庭存款信息查询。各地在镇街统一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开展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受理和转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事项。

  今年1月,省政府出台《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首次确立省级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并将救助对象扩大到非户籍人口。按照要求,今年底前,全省各地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全面开展临时救助。

  全省所有县(市、区)均已全面开展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其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部分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平台直接救助。以前办理医疗救助手续需3至6个月,现在简化医疗救助手续后,救助对象不需要交住院押金,在医院即时得到医疗救助费用减免,就医和结算在医院同步完成,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