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国:加强临时救助制度责任追究 严查人情救助
中新网12月15日电 最新一期《学习时报》刊发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就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答记者问。李立国对如何把《通知》落到实处,真正实现填补社会救助体系空白,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有效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等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回应。
谈及如何在审核审批程序方面兼顾公平与效率,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李立国指出,要加强责任追究,进一步细化责任追究办法,实化责任追究的内容、程序、方式等,对工作中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等造成重大失误和恶劣影响的,通过责令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追究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对本地区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救助”“关系救助”以及媒体曝光的案件等进行集中查处;建立社会救助监督举报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和媒体披露的问题,做到件件有核实,对发现的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记者:李部长您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障和改善民生,必须遵循“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思路。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于守住民生底线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李立国:最低生活保障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实施,为我国城乡困难群众提供了多层次、全方位的基本生活制度保障。但是,这些救助制度多数未包含解决群众突发性、急难性临时基本生活困难和非本地户籍居民急难性生活困难问题。2007年以来,民政部指导地方积极探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救助制度的不足。但作为一项托底性民生保障制度,临时救助亟待从中央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
国务院部署全面建立和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不仅填补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空白,完善了社会救助体系,而且对兜住民生底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面深化改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临时救助制度对象范围由以往社会救助所覆盖的困难群众,拓展到了全体居民。也就是说,凡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都能够得到政府及时帮助,真正做到让遭遇不测者得周急之助,因病因灾者去生存之虞,创新创业者无后顾之忧。这不仅是强化社会救助托底保障功能的具体要求,更是守住民生底线、加强底线民生保障的重要举措。通过全面建立和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制度功能,可以使社会救助安全网更加密实、更加牢固。
记者: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水平,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为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为人们创业奋斗解除后顾之忧”。此次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在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方面有哪些创新和亮点?
李立国:总体上讲,临时救助制度的政策规定彰显了改革创新的精神。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在对象范围上实现了“全覆盖”。《通知》将所有遭遇突发性困难的家庭和个人都纳入了临时救助范围,规定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都可获得临时救助,体现了全体居民在获取社会救助方面的权利公平。二是在申请受理环节体现了“开放性”。《通知》规定,遇到急难事件时,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困难居民都可以向居住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不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以向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确保所有遭遇急难情况的群众都能找到求助渠道。此外,《通知》在明确依个人申请进行救助的同时,要求开展“主动发现受理”工作,明确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以及公安、城管等部门及时帮助有困难的群众提出救助申请。三是在审核审批程序中强调了“及时性”。《通知》将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在一般程序中,除借鉴低保审核审批制度外,还规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审批;在紧急程序中,明确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情况紧急的应先行救助,再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四是在救助方式上突出了“多样性”。除“发放临时救助金”和“发放实物”外,为充分发挥制度合力,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通知》首次将“提供转介服务”作为救助方法之一,规定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办理;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记者:《通知》提出要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将极大地方便求助者,使社会救助工作跃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请问民政部如何落实这一机制?
李立国:为提升基层为民服务水平,真正做到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社会救助利民便民,《通知》要求各地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为落实这项机制,民政部已将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列为今年民政部门的头等大事,并结合当前开展的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于6月10日印发了《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明确了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的具体措施。一是全面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依托乡镇(街道)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的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申请受理的基础上,拓展窗口服务功能,对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先行受理,敞开求助之门,积极帮助办理或者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制定社会救助申请分办、转办流程,规定办理时限,加强结果跟踪。二是统一规范社会救助窗口服务标准。以方便服务群众为着眼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窗口服务标准,在统一窗口标识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窗口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做到“一明显三上墙”,即窗口标识明显,救助政策上墙、工作职责上墙、监督投诉电话上墙。三是积极开展救助对象主动发现工作。统筹各类救助资源,拓展生活无着救助管理机构在困难对象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等方面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驻村干部、社区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协助开展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公示监督等工作,对陷入生活困境的困难群众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四是协同解决群众突出困难。依托已经建立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在县一级,通过建立部门定期会商制度、召开联席会议或办公室会议等,及时沟通交流工作情况,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基层和群众普遍反映的问题,以及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个案共同研究解决措施。
记者:临时救助制度设计体现了及时、便民、快捷的理念,同时也对临时救助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一步民政部将采取哪些措施,在审核审批程序方面兼顾公平与效率,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
李立国:《通知》从“及时”“有效”“便民”出发,对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进行了创新和规范。在提出“主动发现受理”“分级审批”“先行救助”等新的制度要求的同时,为了使这项制度更具生命力,确保其公平公正实施,《通知》还做了以下规定:一是在程序规定中,明确“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二是在监督管理措施中,明确“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三是要求“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
根据上述要求,民政部将在指导地方认真落实《通知》精神,优化救助程序的同时,加大临时救助监督管理工作,做到于法周延、于事简便,公平与效率兼顾。一是明确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受理、审核、审批、资金或实物发放、转介服务以及公示、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明确具体工作要求,责任落实到人。二是加强责任追究。进一步细化责任追究办法,实化责任追究的内容、程序、方式等,对工作中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等造成重大失误和恶劣影响的,通过责令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追究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是抓好督促检查。将督促检查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方法,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通过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绩效评价等,抓好临时救助制度的落实。四是提升对象认定能力。进一步加快推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救助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健全核对制度,规范核对流程,抓紧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提高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推动临时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五是加大查处力度。对本地区群众反映强烈的“人情救助”“关系救助”以及媒体曝光的案件等进行集中查处;建立社会救助监督举报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和媒体披露的问题,做到件件有核实,对发现的问题,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凡媒体披露的重大违规违纪案件,民政部将加强直接督办,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