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加强医疗救助工作逐步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23.07.2015  15:56

  上半年以来,我省切实加强医疗救助工作,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在各地全面铺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全省医疗救助工作取得良好开局。

  一是基本医疗救助水平不断提高。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参加城乡居民(职工)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并将资助参保人群逐步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低收入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其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自付部分予以全额补助)。截止至2015年6月,全省直接医疗救助56万人次,支出医疗救助金4亿元;全额资助129万低保、五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支出1.1亿元;共支出医疗救助金5.1亿元。

  二是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全面开展。全省各县(市、区)建立了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系统,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以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其他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其政策范围内的自负部分直接通过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实行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医疗救助之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大大简化了结算流程,方便了困难群众看病就医。

  三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取得成效。广州、珠海、佛山、东莞、惠州、清远市,江门市蓬江区、茂名市电白区、梅州市平远县、潮州市潮安县完成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均出台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优先将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尿毒症等病种纳入救助范围,并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提高救助封顶线和救助比例,同时对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断扩大救助人群,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惠州等珠三角地区逐步将符合一定条件的非户籍常驻困难家庭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目前,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中山、东莞和所有试点地区已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救助封顶线均在3万元以上,最高达10万元,救助比例达70%以上。

  下一步,我省将从三个方面着力,夯实基础,提高水平,探索创新,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结合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和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出台《广东省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全面建立多层次、全覆盖,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以及慈善事业有效衔接的医疗救助制度。

  二是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医疗救助比例确保达到70%以上,救助对象年次均住院救助标准从去年934元提高到1556元。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省级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数据实时对接,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积极探索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机制。

  三是探索购买商业补充保险。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75号)有关要求,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商业保险承办服务机构,探索为低保、五保等重点救助对象购买商业补充保险,重点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外的医疗和护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