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上半年临时救助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明细公示 42位非本市户籍对象获12万多元临时救助

21.07.2016  21:18

  中山日报7月21日讯  近日,市民政局对我市今年上半年市级临时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明细进行公示。从公示内容来看,117位因病导致家庭困难获临时救助的人员中,42位是非本市户籍对象;救助金额由300元到5000元不等。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近期对我市2016年上半年市级临时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明细进行公示。其中,临时救助公示期为半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公示期为长期。 

  根据  《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双低家庭”,即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对象,即持有由市民政部门核发的  《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中山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人员,其中,低收入对象为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元以内的家庭成员。

  像坦洲低收入人员朱女士今年2月因卵巢癌入院,就获得非一站式结算的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1906.1元,此次她获得过的救助就在公示之列。跟她一样获得市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总共有5209人次,总救助金额为272多万元。 

  在临时救助中,117  人总共获得51.8万,其中42位非本市户籍对象获得12万多元的救助。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公示的只是市级救助,还不包括各镇区财政出的救助。在金额方面,各镇区救助也是根据镇区财政状况由各镇区自己确定。 

  记者了解到,就临时救助来说,对困难人员来说,目前除了这个求救渠道外,还可以通过镇区相关部门向市红十字会和市慈善总会申请临时救助,其中慈善总会的临时救助金额视病情而定。刚过去的5月和6月,就有近60人从市慈善总会获得临时救助。相关负责人透露,获救助人员中,本市户籍与非本市户籍各占一半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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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医疗救助金年累计救助限额为20万元 

  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面,《中山市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七至第十八条明确了医疗救助的标准: 

  1、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按规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自付部分由市级医疗救助资金负担,实行分段式救助: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由医疗救助资金负担70%;个人自付费用在20000元以上的(不含20000元),超出20000元的部分由市级医疗救助资金负担80%。 

  2、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产生的费用,个人自费部分,由各镇(区)城乡医疗救助金负担,按不低于50%  的比例进行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3、市级医疗救助金年救助限额为20万元。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对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做出了相应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医疗救助金的结算时间、结算方法以及支付方式。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对医疗救助对象就医行为、从事医疗救助工作人员的救助行为以及骗取救助资金的行为等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