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加快推进住房救助工作

20.11.2014  01:55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的要求,切实保障特殊困难群众获得能够满足其家庭生活需要的基本住房,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三部委于日前印发了《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住房困难做了相应制度安排。

  《通知》明确了住房救助的对象,为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通知》规范了住房救助的方式。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采取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实施住房救助,其中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给予租金减免。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改造。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及时公布调整住房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以确保救助对象住房条件能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进步而相应地提高。

  《通知》规定,各地区要依方便、快捷、随到随办的原则,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加快完善住房救助申请审核、资格复核、具体实施等各项程序。

  《通知》要求,各地应加强住房救助工作实施管理。加大住房救助政策、救助程序、救助结果等各环节的信息公开力度,落实监督渠道。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农村危房改造年度计划时,优先满足当年实施住房救助的需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民政等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累计实施、当年实施住房救助的情况,以及尚待实施住房救助的对象规模等,进行调查摸底,并将有关情况于当年11月底前报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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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对规范实施住房救助,“兜底”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作了制度安排。

  由于住房救助是“兜底线”的,是针对特别困难群体实施的特殊的住房保障,因而在具体实施中有一些特点:第一,出于保障困难群体住房权利的考虑,住房救助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第二,实施住房救助后,由救助对象承担的住房支出极少、甚至是免费的。比如集中供养的救助对象,基本没有住房方面支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所负担的租金水平也低于其他保障对象。第三,考虑到救助对象生活很困难、支付能力极低、生活不能自理等实际情况,住房救助一般与解决衣食等其他基本生存需要统筹实施。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通过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解决群众住房困难,取得了积极成效。包括一大批社会救助对象在内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已得到明显改善。到2014年9月底,通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实物方式及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全国累计解决了近4000多万户城镇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中约1900万户是城镇低收入家庭。在约1900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中,包括了约450万户城镇低保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