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的《广东省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出炉鼓励单位或个人直接定向捐赠
南都讯 记者薛冰妮 实习生文静 去年广东首创信访条例立法,跳出部门立法,分别请三所高校起草引发关注。今年广东以救灾立法再度试水新做法,让政府部门、两所高校分别独立起草法规草案来大PK。近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的《广东省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出炉,意见稿规定,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公开捐赠信息,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鼓励单位或个人对灾区、受灾人员的直接捐赠、定向捐赠。
社会组织要公开捐赠信息
救灾工作中涉及的捐款等近年来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广东省对救灾条例的起草非常重视,去年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大学分别独立起草《广东省救灾条例》专家建议稿,与此同时广东省民政厅也独立起草救灾条例的初稿。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介绍,届时政府、学者分别起草的三份法规草案将PK,最终融合成为新的草案。
前日,广东省法制办官网公布了民政部门起草的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昨日,华工法学院、广州大学法学院皆称仍在完善中,成稿后将提交省人大法工委。
根据新出炉的广东省法制办的《广东省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救灾准备、救灾响应、灾后救助、法律责任等进行分章规定。对于关注度最高的捐赠问题,意见稿第3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灾捐赠的协调和监督。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完善救灾捐赠机制,公开捐赠信息,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灾区、受灾人员的直接捐赠、定向捐赠,并加强与政府和其他机构救灾工作的协调。
救助金应通过银行账户发放
根据意见稿,政府应当健全灾情报送制度,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初步受灾情况。
意见稿还明确,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有序参与救灾捐赠、志愿服务等救灾活动,培育和发展有关的救灾公益组织。单位和个人参与救灾活动支付的合理成本,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救灾资金等情况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