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教师函[2015]117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28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1、各高校负责本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2、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评审范围负责受理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3、省教育厅所设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没有设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高校教师(含科研、实验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和图书资料副高级以下(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以及博士后出站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工作。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1、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的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成绩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2、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含科技开发)工作的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1999〕28号文件;高等职业院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科研(科技开发)工作的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38号文件;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8号文件;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4号文件。
3、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关于做好200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6〕122号)。
4、职称外语条件按《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执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考人员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1)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2)2015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3)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4)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按2005年6月后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正、副高级资格的;(5)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按2005年6月后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中级资格的。
5、计算机条件按《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执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考人员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必备条件:(1)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2)2015年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3)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4)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6、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转岗申报职称资历要求,按照粤人发〔2003〕178号文规定要求办理。
7、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2年、2013年、2014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8、各高校要根据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大职称制度改革的力度,逐步实现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结合。各高校无论是自主评审还是向校外推荐,均要结合学校岗位结构及比例的实际,严格条件和标准,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及推荐工作。
三、对若干问题的说明
1、关于申报系列及专业。申报人要按照“在职在岗”要求,申报相应的系列和专业。本科院校专职从事高职类学生教学的教师可申报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系列教师职称,但必须由学校明确界定并出具相关证明。申报人员要正确选择相应的评委会,若申报研究、实验系列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职院校都必须选择高等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申报系列选择高等学校教师。为规范申报专业,申报人员填写的申报职称专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简表(国家标准GBT 13745-2009)》,不得填写简称。申请专业填写到二级学科,医学、艺术学、语言学等可填写到三级学科。今年,申报人不需选择送审学科评议组,系统会按照申报人申报学科专业自动归属对应的学科评议组进行评审(申报学科专业与对应的学科组名单见附件)。
2、关于教师资格问题。申报评审或认定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的,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已申请但当年还未获得批准的申报人员,可先提交申报材料,并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如申报人员申请的教师资格在当年各评委会学科组评审前获得通过(以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查询结果为准),可作为有效资格对待,否则申报材料不予上会评审。学校近三年内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从企业引进的高技能型人才以及博士毕业当年认定讲师暂未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必须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
3、关于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评价。高校要对申报教学系列教师获现资格以来的教学能力、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明确、具体的评价结果。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教师本人的教学业绩,教学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效评价。教学综合评价意见必须准确、详细、具体,没有教学综合评价意见及评价结果的,视同申报材料不全。
4、关于辅导员申报职称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教师实际,为促进高校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和发展,我厅将继续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组中,对专职辅导员和思想政治理论专业课教师进行分开评审。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以专职辅导员岗位申报的,必须在《申报表》和《推荐表》“现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栏目中注明。专职辅导员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要突出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特点,有落实主要工作职责的具体描述或记录。
5、关于以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申报职称。粤人发〔2004〕223号文件规定了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职称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省人社厅有关要求,申报人必须是回国后首次申报,回国后曾申报评审过任何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无论评审通过与否,均不能再以海外留学回国人员身份申报;申报人提交的业绩材料必须是在国外期间取得的,并且这些成果要有较高的水平,其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的真实性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证明,或由国内三位及以上同行专家进行专业鉴定。
6、关于论文等业绩成果材料的使用。申报人提交的论文、科研项目以及获得的专利、奖励等业绩成果,申报人署名的第一单位必须是申报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包括调动者的原工作单位)。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有效时间截止到今年8月31日(申报评审当年的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等不作为今年的有效材料。
7、关于申报人的评审答辩工作。评委会对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和申报图书资料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组织答辩,同时抽取部分申报其它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答辩(具体安排另行通知)。需答辩的申报人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参加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评审。答辩人员按照规定交纳答辩费。
8、关于提供社保凭证的要求。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与其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材料。缴交社保的凭证,可由学校统一到相应社保机关开具。
四、有关工作要求
1、今年,我厅对高校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表格的填报要求作了相应的备注。申报人要按照有关要求,真实、客观、准确、完整地填报个人相关内容,并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申报人有一稿多投、剽窃他人成果等情况的材料,一律不得提交。各高校要指定专人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核,教师的教学工作由教务部门评价和审核,科研工作由科研部门审核,申报材料综合情况(特别是申报表和推荐表)由学校人事部门审核。在材料审核和评审中发现并查实有伪造身份、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不如实填报或提交不真实材料,有意隐瞒事实真相等,视为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各高校要按规定及时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投诉主要由学校人事(职称)部门负责。学校不得报送在公示期间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在《申报表》公示情况栏如实注明,先行报送,并继续核查清楚,及时将核查结果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在评委会评审结束后,要及时将评审通过名单、资格名称在学校公示。
3、各评委会评委要坚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并自觉接受监督;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评委不得接受申报人或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任何馈赠,不私下与申报人或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有可能影响到公正评审的接触;评委要保守评审工作秘密,不向外泄漏评委会委员名单,不向外透漏评审讨论和表决情况,不接受申报人的查询。评委有直系亲属当年申报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要在参加评审会议前主动提出回避。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联系,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建立全程监督机制,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4、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近年来,我省下放了一批高校的职称评审权。各相关高校要结合学校实际,自主制定不低于省定标准的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并在报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备案同意后,自主组织开展相应学科的职称评审工作。今年新审批的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建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和评审专家库,严格评审范围、资格条件和评审程序、标准,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省人社厅的通知要求,具有评审权的各高校从今年开始自行核发相关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5、由于时下正值学校假期,职称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要求高,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克服困难,努力按照要求做好职称申报宣传发动、审核推荐和公示等工作,确保今年我省高校职称评审工作顺利进行,圆满完成。
五、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高级评审费每人580元、论著鉴定费每人200元、答辩费每人140元,中级评审费每人450元,初级评审(认定)费每人280元。我厅评委会受理评审的,在正式受理后由我厅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开具凭证,学校依据凭证缴付费用。
六、材料报送要求
1、为提高评审效率,省教育厅所设的高校教师及图书资料评委会实行网上申报评审。经学校推荐会投票通过的申报人,登陆广东省教师工作网站(网址:http://202.116.224.37,统一使用IE浏览器登录,申报人的用户名及密码由学校分配)[教师职称评审]界面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上传业绩成果电子版材料(PDF文件格式,上传的论文不超过10篇),并按照附件2有关要求提交纸质材料。《申报表》和《推荐表》的电子版由学校上传。对未通过学校推荐或在学校参加评审认定的申报人,学校不得分配账号。学校必须确保申报人的论文代表作、业绩成果、《申报表》和《推荐表》扫描件在系统里能够完整清晰打开,且核实申报人填写的评委会、专业资格等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交。系统操作说明可登陆系统查看。《申报表》和《推荐表》等表格可从我厅网站下载填写,表格栏目不得随意增减和删除,默认字体大小及表格页边距等也不要随意调整。
2、各高校务必于10月13日前通过系统(9月10日开通)提交申报人的基本信息、业绩成果材料(含论文代表作)以及《申报表》、《推荐表》,10月19日前提交纸质材料(报送地点另行通知),逾期不予受理。如需委托其他系统专业评委会评审的,请按有关要求及时将评审材料送我厅师资管理处审核并办理委托评审手续,特殊专业送省外参评的,需省人社厅同意并办理委托评审手续。本通知附件2不随文下发,请自行从我厅网站下载。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28号)不再转发,有关高校可在省人社厅网站查阅和下载。
联系电话:020—37628623,37626971。
广东省教育厅
201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