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公交上猝死,属于工伤吗?
大洋网讯 大学副教授一大早出门,坐公交时突然猝死。家属和学校为其申请工伤,但人社部门认为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不予认定。家属于是将人社部门诉至法院。昨日上午,该案在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审理。
老师突然猝死,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
1965年出生的刘老师生前是广东金融学院金融系财政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其妻子尚女士称,2017年3月8日早上6点多,刘老师吃完早饭后出门上班。但很快她便从电话里得知噩耗,刘老师突然去世。原来,刘老师出门后上了534路公交,7点20分左右,刘老师在公交上突然晕倒,后经120急救人员确认已死亡。
料理完后世,家属和学校决定为其申请认定工伤。家属出具的证据显示,刘老师的同事反映,事发前一天下午,刘老师在系里开完会,会后和同事讨论科研及教学工作,并批改学生论文,直至晚上八点半左右离开。尚女士则称,刘老师回家后,曾跟她提及胸口闷,但休息之后又缓解了。直到凌晨两点左右,她起床上厕所,看到丈夫还在批改学生论文。
盖有广东金融学院印章的证明文件显示,刘老师是教学骨干,承担教研室的管理工作和教学工作。高校教师特殊的工作性质决定了高校教师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工作时间无法简单用上下班时间来决定,工作地点也并不局限于课堂及学校校园内,出事之前,刘老师正忙于教学及科研工作,包括指导学生毕业论文、准备科研课题的调研等。
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认为,刘老师当日乘坐的公交并非上班合理路线,事发时也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予认定为工伤。家属不服,于是诉至法院。
代理人认为事发前一晚已有发病迹象
家属称,刘老师去学校上班一般是乘坐39路、30路公交或者校车,对于刘老师当日为何会乘坐534路公交不得而知。但据当时受家属委托处理事件的一名律师反映,在民警交接遗物时,在刘老师的手机中发现一条未发出的微信“我先去医院,原定早上辅导论文回校后再处理”,监控还显示,刘老师在车上还在用手机处理事务。
尚女士起诉请求撤销天河区人社局原决定书,并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该案昨日上午开庭,天河区人社局缺席庭审。天河区人社局此前提交的答辩状认为,刘老师当日乘坐公交并不停靠广东金融学院及其附近站点,并非其上班的合理路线,也没有证据显示刘老师在车上处理与工作有关的事宜,其在公交上猝死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情形。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
尚女士代理人认为,作为高校教师,刘老师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工作时间无法简单地用上下班时间来决定,工作地点也并不局限于课堂及学校校园内。2017年,刘老师带了十几名毕业生,在课堂之外同样有繁重的工作。
代理人认为,刘老师是由于长期累计的劳累,使其在事发前一日已出现发病症状,持续不适,直到第二天才严重发病死亡,整个发病过程具有连续性。其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带在路上随时处理,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事发时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之情形,应当视同工伤情形。该案还有待进一步审理。
(信时记者何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