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驾校教练带女学员开房 一氧化碳中毒一死一伤

20.11.2015  11:40
原标题:韶关:驾校教练带女学员旅店开房 结果一氧化碳中毒一死一伤

  11月19日,笔者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市仁化县某驾校男教练李某带女学员杨某到某旅店开房,因一氧化碳中毒造成李某死亡、杨某10级精神伤残的惨剧。后杨某起诉要求旅店老板黄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日前,韶关中院终审判决黄某赔偿杨某87338元。

  据案件承办法官介绍,2014年2月的一天晚上,李某与杨某学完车后一同入住黄某经营的旅店。进入房间后,两人在卫生间一起洗澡,洗毕,到床上发生性关系,然后入睡。次日中午时分,旅店服务人员查问住客是否退房时,发现该客房内无人应答,而房门反锁。于是,服务人员绕到房后,透过窗户向房内观看,发现情况不对劲,遂拨打报警电话。

  公安民警到场后用钢钎撬开房门,见到李某裸体低着头跪在卫生间的地板上,热水器的花洒还在流水,而杨某沉睡在床上。随后,医生赶到现场,经对李某检查,证实其已死亡,而杨某仍有呼吸、心跳,尚存部分意识,遂送往医院救治。经过80天的住院治疗,杨某虽被抢救过来,但被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为: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致精神障碍,伤残10级。

  杨某认为黄某提供的住宿房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导致一氧化碳泄漏,从而造成悲剧的发生,并就赔偿问题与黄某协商多次未果后,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庭,诉请判赔经济损失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作为旅店的经营者,本应对其经营场所尽安全保障义务,却违规使用应当报废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导致了伤亡事故发生。因此,黄某应对原告杨某因一氧化碳中毒遭受的损害承担70%的侵权责任。原告杨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和处理能力,应对自己选择使用的房间及洗浴设施是否具备安全条件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但其在使用洗浴设施时疏忽大意,对事故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对自身的损失自负30%的责任。

  经计算,杨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17625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杨某经济损失87338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谷立辉 汪次安 刘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