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获省财政补贴比例提升

14.07.2016  14:12
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比例分担进行调整后,省财政分四档按比例补助,其中对原扶贫开发重点县、民族自治县、原中央苏区县和汕尾市海丰县、陆丰市等县(市、区)按100%比例补助,对汕头、梅州等14市的市本级和市辖区以及江门台山、开平市按60%比例补助。

  本报讯  (记者郑炜梅)省人民政府日前发布《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对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比例分担进行了调整,并统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其中,我市各县(市、区)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省财政补贴比例为100%,市本级则按60%比例补助。

  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比例分担进行调整后,省财政分四档按比例补助,其中对原扶贫开发重点县、民族自治县、原中央苏区县和汕尾市海丰县、陆丰市等县(市、区)按100%比例补助,对汕头、梅州等14市的市本级和市辖区以及江门台山、开平市按60%比例补助。我市全境属原中央苏区范围,这意味着调整后各县(市、区)按100%比例补助,市本级则按60%比例补助。据了解,此前,省财政补助我市分为40%、80%和100%三个档次。

  《通知》要求,从2017年起,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作出调整。对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标准给予补助。对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寄宿生,特殊困难学生按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标准给予补助,一般困难学生小学、初中均按每生每年200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2017年春季学期起,重新核定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据了解,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孤儿、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家庭的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