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14.10.2015  13:27

粤教师函〔2015〕13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教师〔201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执行《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是落实《广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以下简称《提升计划》)的重要举措,是建设高素质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的基本保证,是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保证特殊教育质量的有效途径。各地、各校高度重视,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认真按照《专业标准》要求制订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关于《专业标准》的宣传活动,使广大教师充分认识实施《专业标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特殊教育教师专业特性和职业地位的认识。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特殊教育在岗教师和特殊教育专业师范生学习《专业标准》,帮助在岗教师和师范生准确理解《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全面把握《专业标准》的内容要求,自觉地将《专业标准》作为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提升专业发展水平的行为准则,促进在岗教师和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的提升。
              三、采取措施,贯彻落实。各地、各校要把执行《专业标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提升计划》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专业标准》。要将《专业标准》作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准入的基本依据,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的考试考核办法,严把教师“入口关”。要将《专业标准》作为特殊教育教师考核的基本依据,进一步细化考核的内容和指标,与完善教师岗位职责和工作绩效考评制度结合起来。要将《专业标准》作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的基本依据,不断完善培养培训方案,将《专业标准》作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的重要内容,科学设置相关课程。
              各地、各校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专业标准》的情况以及制订的工作方案,请及时报送我厅师资管理处。

 

 

广东省教育厅       
2015年10月9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