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法院全面推行诉讼文书电子送达 手机电邮可送诉讼文书

24.09.2015  10:11


湛江法院全面推行诉讼文书电子送达 手机电邮可送诉讼文书

来源:湛江日报

 

 

 

 

   

日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媒体发布消息《湛江法院全面推行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受到读者广泛关注。就这一新生事物,笔者与权威部门联系,结合窗口单位工作反馈情况,作进一步解释。

电子送达依法有据

问:电子送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推行“电子送达”依法有据。200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首次在法律上明确许可适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其中第六条规定: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2006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施行《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电子送达适用范围拓宽至涉外送达领域。2012年8月31日,《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条文正式进入法定的诉讼程序,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2014年12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的规定》,统一部署全省电子送达工作,湛江法院依此《规定》细化推行,遂溪法院在此框架内制定了《民商事案件电子送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明确类案电子送达职责分工。

拒电子送达须有充分理由

问:案件当事人必须选择“电子送达”吗?

答:“电子送达”是诉讼文书送达方式之一,在尊重案件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人民法院鼓励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尽可能选择电子送达方式。不同意选择电子送达方式的,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案件当事人是自然人,二是必须有充分的正当理由。正当理由须结合客观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人民法院支持诚信诉讼、理性诉讼,避免滥用诉权而出现不诚信行为,拖延诉讼。

问:选择“电子送达”的时间限制是什么?

答:简而言之,在案件办理的任何阶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可以选择“电子送达”的方式。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一审立案时作出同意“电子送达”的选择;如果立案阶段以充分理由不同意使用“电子送达”,在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仍可选择“电子送达”,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均可以办理。

不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问: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答:对于适用文书范围,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法律规定不能用电子送达外,其他诉讼文书均可以适用电子送达。《关于诉讼文书电子送达的规定》还明确,案件的证据材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交换。

对于适用案件范围,虽然法律仅规定了民事案件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但行政诉讼法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行政诉讼也是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严格来讲,执行案件主要也是对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执行,因此,也可以采用。一般而言,刑事诉讼很少用到电子送达,但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也是可以适用的。另外电子送达主要是一种便民措施,只要当事人同意,除法律规定的不适用电子送达的情形外,都可以适用。

当事人变换手机号

须及时通知法院

问: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注意填写正确的送达地址和正常的手机号码。《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分两部分,一是“电子送达”栏,二是“邮寄送达”栏;两部分均需填写有效的“优先送达地址”和“备选送达地址”,以确保送达。尤其是选择“电子送达”的前提下,当事人本人的电子地址无论是作为备选还是优选地址,均应正确填写,防止代理人更换而出现电子送达障碍。手机号码作接收电子送达提示信息之用,如果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停用或变更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预留的手机号码,须及时通知法院,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延误;否则,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电子文书送达即生效

不管当事人是否查看

问:“电子送达”的效力如何?

答:“电子送达”的效力采用送达主义。只要电子邮件成功发送至当事人的专用电子邮箱,不管当事人是否查看,均发生法律效力,电子邮件发送至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专用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问:万一送达失误,怎么办?

答:因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电子送达不成功或出现失误的,案件承办法官、法官助理或跟案书记员应当及时采用其他法定方式送达;在故障排除或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再次启动电子送达。因变更手机号码或停用手机号码导致无法接收短信提示信息或不及时查看送达内容的,不属于送达失误的范畴。

 

 

 

(作者:李蓝珊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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