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今日听证 七类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

10.07.2019  17:05

大洋网讯 为推动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断提高,今年,广州拟大力推动文明行为立法工作。10日上午,广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文明办”)、市司法局对《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进行立法听证。《条例》明确,乱扔垃圾、开车不礼让行人、不拴狗绳等七类不文明行为将列入重点治理清单,并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行为设置非援引性法律责任,如公共场所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听证会上,听证人就围绕《条例》规定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依法予以曝光是否合法合理、七类行为是否广州亟需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等问题进行听证。

倡导鼓励见义勇为等六类行为

作为广州市首个文明行为促进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条例,《条例》共由七章组成,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不文明行为治理、促进和保障、法律责任等。

在“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章节,《条例》明确提倡四德建设、政务文明、服务行业文明以及公共秩序、交通、生态环境、社区公共、旅游、上网、就医等多项文明规范。其中,自觉维护社区公共文明方面,《条例》明确要求“文明饲养宠物,遵循饲养宠物的相关规定,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不在限养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携带犬只出户时,要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理所携带宠物产生的粪便;不得虐待、遗弃宠物。”此外,还要求“不得在城市居民小区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信鸽;不得在公共区域晾晒被子或者衣物,不在室外悬挂摆放有碍观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不得高空抛物”等。

而在“倡导与鼓励的文明行为”章节,《条例》提出“倡导文明健康生活、互相帮助、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六类行为,并要求市、区政府应对上述行为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设置五项非援引性法律责任

条例》专门设置“不文明行为治理”的章节,当中明确,广州将对不文明行为实行重点治理清单制度。目前共有七类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一)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礼让行人、随意穿插变道、违法停车;(三)行人、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不按照规定通行;(四)在严格管理区携带犬只出户未用犬绳牵领犬只、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五)随意张贴、喷涂小广告;(六)在住宅小区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乱堆杂物;(七)制造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对于上述不文明行为将如何治理?《条例》设置五项非援引性法律责任,如公共场所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以五十元罚款;行人、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不按照规定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同时,对于机动车驾驶和养犬涉及的不文明行为,《条例》则设置援引性法律责任,包括: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礼让行人、随意穿插变道、违法停车的行为,明确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在严格管理区携带犬只出户未用犬绳牵领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未即时清理犬只在严格管理区户外产生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外,《条例》还设置了“替代责任”,明确上述七类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并完成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

今日听证事项

条例》规定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依法予以曝光,是否合法、合理?

观点1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具有较强的震慑力,可以对禁止不文明行为起到很好的作用。

观点2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依法予以曝光,会涉及侵犯个人隐私,对当事人产生不良影响。

以下七项是否广州亟需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1.乱倒垃圾、公共场所随地吐痰;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礼让行人、随意穿插变道、违法停车;

3.行人、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不按照规定通行;

4.在严格管理区携带犬只出户未用犬绳牵领犬只、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5.随意张贴、喷涂小广告;

6.在住宅小区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乱堆杂物;

7.制造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观点1

上述七项是广州当前亟需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观点2

上述七项非广州当前亟需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条例》五项非援引性法律责任

1.公共场所乱扔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以五十元罚款。

2.行人、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不按照规定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3.随意张贴、喷涂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碍城市容貌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4.在住宅小区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乱堆杂物的,由街道办事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5.制造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每年11月11日为羊城文明行为日

条例》规定,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平台,对获得文明单位、文明市民、广州好人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受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文明行为予以记录。同时,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不文明行为可以依法予以曝光,必要时可以向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条例》要求,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客运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厅、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等便利设施,鼓励设置第三卫生间。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社会免费开放本单位卫生间。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点、公益阅读点,为环卫工人、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遮风避雨、看书读报等便利服务。

条例》明确,今后每年11月11日(排队日)为羊城文明行为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文明行为日”、“文明行为周”、“文明行为月”等方式开展文明行为专项活动。

(信息时报记者吴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