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新丰一男子入户行窃 被发现后竟砍伤户主

23.03.2016  10:04

  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文,通讯员汪次安、黄玲莉报道:3月22日,记者从韶关市新丰县法院了解到,新丰县一中年男子入户行窃时被户主发现,于是持刀砍向户主,致户主轻微伤。日前,新丰法院一审以抢劫罪被判处被告人刘佑来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00元。

  新丰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佑来潜入新丰县丰城街道新东路熊某租住的房间进行盗窃,盗得屋主熊某放在桌上小包内的现金300元,其响声惊醒了在房间熟睡的被害人熊某, 熊某发现行窃的刘佑来后大声呼喊并出手阻拦,刘佑来见状便用小刀将熊某的右手砍了二刀后逃走。熊某追抓刘佑来未果,随即报警。经鉴定,熊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刘佑来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刘佑来则辩称其与被害人是互不认识的,事发当晚只想去被害人房间偷点东西,但没有偷到钱,被被害人发现并喊叫,其就慌张了,看到桌面上有水果刀,就取刀划向被害人,不清楚有无划伤被害人,随之就逃走了,其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新丰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佑来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行为性质从盗窃转化为抢劫,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3条和第269条的规定,已构成抢劫罪。关于是否抢走熊某300元的问题,被告人在公安侦查期间已供认在案,且的熊某的陈述与证人李某的证言相印证,证实熊某被抢300元,因此其在法庭上辩称没抢到钱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新丰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态度等,以抢劫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佑来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