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一名社区服刑人员不服监管被收监执行

30.04.2017  10:52

  南方日报讯 (新兴视窗记者/梁桂婵通讯员/梁小娴)在缓刑考验期间,因无视法律规定,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劳动超过一个月。日前,新兴县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被原判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移送监狱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这是新兴县自2009年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第三例因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监管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

   无视法律规定黄某某被收监

  黄某某是新兴县天堂镇人,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7月20日经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12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8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

  在缓刑考验期间,黄某某超过一个月不到司法所报告、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劳动。鉴于其严重违反管理规定,执行机关新兴县司法局向原判法院建议撤销黄某某的缓刑。

  2016年5月9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劳动超过一个月,已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然而,裁定书生效后,因黄某某长期潜逃外出,新兴县公安机关未能及时将其抓获。直至今年4月6日,新兴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通过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实时监控系统,监测到黄某某出现在新兴县城某位置,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立即与新兴县公安机关联系。通过双方的合作布控,当天将黄某某抓获,并于当天将其移送新兴县看守所羁押。4月20日,黄某某被移送广东省怀集监狱收监。

   手机定位实时监控社区矫正对象

  4月20日,通过手机定位管理信息平台,新兴县司法行政机关将黄某某被原判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原判的情况通报到全县的社区矫正人员。“希望各社区矫正人员引以为戒,服从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必需履行的义务。”新兴县司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被提请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在黄某某被收监这个案例中,社区矫正办发现黄某某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向原判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再由原判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新兴县司法局有关负责人认为,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力度,有效地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

  “缓刑考验不等于无罪释放,须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如果放纵行为违规乱纪,终将受到法律制裁。”新兴县司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09年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新兴共出现三例因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监管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件。“这些社区矫正对象在收到裁定书后,都深感后悔,他们当初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本案的黄某某也不例外。法律意识的淡薄往往是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罪犯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只有严格要求自己,积极、乐观生活,才能弥补犯下的过失。

  社区矫正是一种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式,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置于社区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值得一提的是,新兴县司法局运用手机定位实时监控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管理效率不断提升,监管方式不断完善。

  新兴县司法局有关负责人坦言,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与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才能使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

编辑: 欧阳胜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