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的“顶级”屁股摸不得

08.04.2016  10:42

  本报6日报道,消费者潘女士在购物网站购买了一套保暖衬衫,商品经营者为兴宁市城区某公司。潘女士发现商家在网页上使用过“顶级质地棉”字眼进行宣传,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要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并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经当地工商部门调解,商家向潘女士退还货款、并赔偿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合计752元。

  这一消费纠纷的处理可谓对新《广告法》的生动实践。新《广告法》要求商家对自身产品的宣传必须实事求是介绍产品性能、质量,不能像以往那样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夸张用语,否则将面临处罚。

  就目前而言,经营者直接使用最高级广告用语的情形逐渐减少,但试图规避法律规定、打“擦边球”的现象则日益增多,花样层出不穷。商家该如何进行宣传才能避免碰触新《广告法》的底线呢?笔者认为,首先对于无法证实的形容词要绝对禁止使用,例如“国家级”、“最高级”、“最优秀”、“独一无二”等。使用绝对化用语不但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可能不正当地贬低同行,应当被禁止。其次,对于没有限定范围或者限定范围无法通过客观证据证明的描述,属于相对禁止使用,例如“顶级”、“最高”、“最大”、“最先”、“全球首发”等。最后,绝对化用语只是作为表达企业的经营理念或目标追求的,则可以如实使用,但要表述真实、完整清楚,才不至于误导消费者。

  也许有人认为打击虚假宣传等浮夸之气会限制创新,其实不然,能和用户产生共鸣的才是好广告,优秀的广告人才是树立商家形象的一大辅助力量。实事求是或许反而能催生更多优质的、有创意的广告。

  ■ 黄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