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公布

17.08.2014  01:21

公办养老院收住自费寄养老年人,不再收取“一次性生活设施费

  12日,广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和民政局联合下发通知,规范广州市养老服务收费,明确规定公办养老机构收住自费寄养老年人不再收取“一次性生活设施费”。另外,公办和民办养老院收费实行分类管理。该收费标准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根据通知,公办养老机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农村敬老院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前者收费范围包括护理费、住房费和伙食费。后者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养老机构依法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基于不同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级定价。

      该通知指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其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含护理费、住房费、伙食费)按照广州市公布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收取。

      据悉,公办养老机构收住自费寄养老年人不再收取“一次性生活设施费”。自费寄养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未满半年的,公办养老机构应将已收取的一次性生活设施费的60%退还自费寄养老年人或其家属(监护人);入住未满一年的,公办养老机构应将已收取的一次性生活设施费的40%退还自费寄养老年人或其家属(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