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生活垃圾处理收费6月起实施

30.05.2014  10:12

   市政府昨公布《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五保户、低保对象免收

  ■《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从6月起实施 资料图片郑家雄 摄

   东莞时间网讯  从6月1日起,我市对五保户、低保对象、在乡孤老优抚对象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随意扩大减免范围。这是记者从市政府昨日正式出炉的《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获悉的。《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五保户、低保对象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办法》明确,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本市户籍居民和暂住人员,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五保户、低保对象、本市户籍及驻莞部队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孤老优抚对象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按规定确定减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对象,不得随意扩大减免范围。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收费管理工作。各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当地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执收工作。

  不得对同一对象采取多种方式重复计费

  《办法》提出,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可按照每户、每人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营业面积或用水量折算等计收方式制定,但不得对同一对象采取多种方式重复计费。

  而收费标准和方式的制定或调整,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方案,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进行价格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不得再收取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费用。

  《办法》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应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措施,督促其按时缴交。

  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中可提取一定比例向代收单位支付手续费,具体标准由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由财政部门按上缴财政数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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