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条例》更严了 按日连罚上不封顶

03.07.2015  08:30

修订之后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已实施

新《环保条例》更严了  按日连罚上不封顶

东莞时间网讯 7月1日起,修订之后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这部在新环境保护法祭出多记重拳:明确设立跨区环保审判机构、逐步实施责任终身追究制、对拒不改正者按日连续处罚等等。

市环保局透露,新实施的《环保法》对旧的《条例》进行了修订,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环保法》的主要精神加以巩固、将《环保法》的具体措施加以细化,将《环保法》的贯彻落实更接地气,更符合广东环境治理现状,被称为广东“史上最严”的环保条例。

全市六月下旬开始学习新《条例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条例》,6月25日,东莞市环保局在市会议大厦举办了《条例》专题讲座。接下来,市环保局还将针对全市重点企业负责人开展《条例》专题讲座、以及开展专题的环境保护法律宣传图片展,让新法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

据了解,广东省根据新实施的《环保法》对旧的《条例》进行了修订,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环保法》的主要精神加以巩固、将《环保法》的具体措施加以细化,被称为广东“史上最严”的环保条例。这也是新《环保法》实施后,全国首部紧随其后修订的地方性法规。

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为的种类

新修订的《条例》在《环保法》实施的基础上,探索出台更为严厉的法规和举措,重拳整治广东环境污染问题。

以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为例,《条例》在《环保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为的种类,列举了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5种违法行为,而且上不封顶,明显加大环境违法的成本。

市环保局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认为其环境违法行为已改正申请查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的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实施查验;未申请查验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改正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