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优化: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12.11.2015  13:58
及转型后的德邦优化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 《德邦优化配  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 《德邦优化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原 《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日起失效。

原标题: 德邦优化: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 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于2015年11月11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本公司网站(www.dbfund.com.cn)上发布了《 德邦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 。 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 现发布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 ”) 的有关规定, 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

  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送

  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5年12月15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联系人:王刚、邹瑶

  联系电话:021-26010837、021-260108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

  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11月27日,即在2015年11月27日下午交易时

  间结束后, 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

  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dbfund.com.cn/ ) 下载并打印表决

  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签字, 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包

  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

  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

  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

  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

  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

  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

  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以

  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

  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

  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

  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

  份证件 (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正反面复

  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5

  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

  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 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 并请在

  信封表面注明: “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

  用”。

  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联系人:王刚、邹瑶 联系电话:021-26010837、021-26010870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即2015

  年12月14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

  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

  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规定时

  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人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

  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

  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

  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关于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

  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

  过;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 并与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生效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 根据2013年6月1

  日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

  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15年11月27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刚、邹瑶

  联系电话:021-26010837、021-26010870

  传真:021-26010966

  网址:http://www.dbfund.com.cn/

  2、监督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 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

  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

  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1-7788、021-26010928

  咨询。

  3、 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2日

  附件一:《关于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德邦

  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对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基金”) 实施转型。 《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实施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德邦

  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 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的有关内容对 《德

  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1日

  附件二:

  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15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

  一项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

  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 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

  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

  额;

  3、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4、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dbfund.com.cn/)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

  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

  投票截止日为 2015 年 XX 月 XX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

  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机构)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

  委托日期:2015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 “基金账户号”, 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

  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 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

  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德

  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以通讯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关于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基金转型方案需经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因此转型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基金转型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 “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 “德邦优化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同时, 《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将变更为《德邦优化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变更基金类别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 “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故本基金转型后基金类别将由“股票

  型”变更为“混合型”。

  (三)调整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策略等投资相关条款

  基于本基金转型后的基金类别由“股票型”变更为“混合型”,相应修改了

  该基金投资目标的表述, 增加了该基金权益资产的投资范围, 并重新调整了投资

  策略和投资组合限制等相关条款的表述, 在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中

  相关修改内容如下:

  1、调整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由: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依靠对宏观经济周期的判断, 结合数量化

  投资模型, 优化配臵基金资产于各类风险资产, 并同时精选个股与个券, 通过上

  述积极的组合管理投资策略,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增

  值。”

  修改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依靠对宏观经济周期的判断, 结合数量化

  投资模型, 灵活配臵基金资产于各类风险资产, 并同时精选个股与个券, 通过上述积极的组合管理投资策略,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增

  值。”

  2、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并有利于本基金投资

  策略的实现,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权证投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并计入股票投资比例;债券及其它短期金融工具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修改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股

  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债券、债

  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将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根据上述投资范围的调整修改如下:

  “本基金强调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 通过对经济周期、 行业特征与公司价值

  等宏观、中观、微观层面的信息进行全面分析,调整投资组合配臵。具体而言,

  本基金具体投资策略分三个层次: 第一是大类资产的配臵, 本基金通过分析、 预

  判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走势, 结合美林投资时钟, 分配权益类证券和固定收益类

  证券的投资比例, 以在充分分散系统风险的同时, 最大程度的提高基金资产组合

  投资收益; 第二根据宏观经济形势、 国家产业政策、 行业自身发展周期等综合因

  素挑选前景景气的行业进行配臵; 第三是通过深入的基本面分析, 挑选具有持续

  成长性、竞争优势、估值水平合理的优质股票以及债券、权证,并结合多因素模

  型量化衡量投资组合在各因素上的风险暴露, 综合考虑其风险收益特征, 构建适

  应市场环境的投资组合。 1、资产配臵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分析方法, 根据对经济周期和市场走势的判断, 在长期

  资产配臵保持稳定的前提下,提前布局,进行大类资产灵活配臵。

  本基金将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变化, 以经济周期为基础, 通过对国家

  产业政策、 产业结构、 技术发展及市场竞争的动态跟踪和研究, 把握大类资产和

  行业发展趋势, 结合美林投资时钟, 以在充分分散系统风险的同时, 最大程度的

  提高基金资产组合投资收益。

  其运作思路如下:在经济衰退期,经济增速下滑,通胀率水平下降,企业盈

  利能力下降, 政府以货币及财政宽松政策刺激经济, 资金成本及债券到期收益率

  下降,此阶段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债券品种及股票市场中的金融以及早周期板块;

  在复苏阶段,经济刺激政策发挥作用,GDP 增长率加速,企业盈利大幅上升,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股票品种,并对具有较高超额收益率的潜在股票进行重点投

  资;在过热阶段,企业生产能力增长减慢,开始面临产能约束,通胀抬头,央行

  加息以控制通胀和过热的经济,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选择黄金、 矿产和能源等与大

  宗商品相关的股票板块;在滞胀阶段,GDP 的增长率降到潜能之下,但通胀却

  继续上升, 周期类股票和债券的表现较差, 本基金将降低投资仓位, 并有针对性

  的关注股票市场中需求弹性小的公用事业、医药、食品饮料等防御性板块。

  总体而言,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 择机灵活配臵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产品。

  在综合以上分析之后, 当权益类市场形势有利时, 将加大对价值型股票的投资比

  例,以提高基金收益;反之,市场存在较大的下跌风险时,本基金将降低股票投

  资比例,增加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比例。

  2、行业配臵策略 本基金认为, 作为构成国民经济有机整体的因素, 各个行业的景气程度、 发

  展趋势受到国内外政治、社会、经济等各方面外在因素的影响;同时,行业本身

  也处于各自不同的生命周期中, 并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不断进行着变革和更

  新。

  行业配臵方面, 本基金将采取由外及内、 由表及里的深入研究, 综合考虑各

  方面因素后筛选具有投资价值的行业。外部因素将重点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环

  境、国家产业政策、社会变化、科技进步等社会经济环境因素,找出在经济周期

  的不同阶段, 行业景气度较高的行业; 内部因素着重研究行业处于自身生命周期

  的哪个阶段,行业基本面分析、行业市场容量、行业内外竞争格局、行业盈利前

  景(考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等。对不同

  行业进行横向、 纵向比较, 并在此基础上判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从而确定

  本基金的行业布局。

  3、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公司的持续成长是公司股价不断上涨的动力因素, 是决定上市公

  司投资价值的首要因素; 上市公司业绩保持稳步增长的同时, 合理的估值水平是

  保证证券投资的安全边际。 在确定行业配臵之后, 本基金将在备选行业中, 自下

  而上地精选出具有持续成长性、竞争优势、估值水平合理的优质个股:

  ①基本面定性分析:本基金将从以下两方面重点定性分析上市公司。第一,

  考察公司所处行业成长空间、 政策支持力度、 竞争状况, 评估公司是否具备持续

  成长所需的外部环境,回避未来发展可能遭遇“天花板”的公司。第二,本基金

  将通过实地调研方式, 重点考察分析包括公司技术创新能力、 公司治理结构、 市

  场开发能力、 商业模式优势、 资源优势等方面的综合竞争实力, 挖掘具有较大成长潜力的公司。

  ②价值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过价值定量分析, 选择价值被低估、 未来具有相

  对成长空间的上市公司股票, 形成优化的股票池。 主要进行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

  分析、收益质量分析、财务品质分析、估值水平分析等,考察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主营业务收入增速、 经营活动现金流与公司利润额的匹配程度、 偿债能力、 资产

  负债结构、 营运效率、 P/B, P/E, P/S 等相对估值指标和自由现金流价值 (FCF)

  等绝对估值指标。

  ③同时, 本基金金融工程团队将采用国际市场上广泛应用的多因素模型, 量

  化衡量投资组合在各因素上的风险暴露, 综合考虑其风险收益特征, 构建适应市

  场环境的投资组合。 具体而言, 该模型中的每个因素都代表一种选股的逻辑, 我

  们会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不同的行业等因素,赋予和调整因素权重。例如,当

  市场关注中小市值企业时, 反映公司市值大小的因素权重要大一些; 当同行业内

  的公司估值水平较为接近时,反映估值水平的因素权重要小一些。

  本基金的金融工程团队将定期跟踪、 回顾所有因素的表现情况, 及时剔除失

  效因素、纳入发挥作用的新的因素,确保整体模型的有效性。

  ④流动性分析:

  为了确保投资组合配臵能及时实现, 本基金还考察优选出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流动性, 分析拟投资股票的流通市值规模和交易活跃程度, 选择具有足够流动性

  的股票作为投资标的。

  4、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亦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深入分析宏观

  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等趋势,从而确定债券的配臵策略。同时,通过考察不同券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 信用风险等因素认识债券的核心内在价值, 运

  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投资策略进行债券组合

  的灵活配臵。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言, 由于其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

  资者数量上限, 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同时,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债主体

  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 进而整体的信用风险

  相对较高。 因此, 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控

  制投资风险。首先,本基金将仔细甄别发行人资质,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其次,

  将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上限。 第三, 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品

  种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以对冲下跌风险、 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为主要目的。 本

  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

  段, 综合考虑股票合理价值、 标的股票价格, 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

  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通过资产配臵、品种与类属选择,

  谨慎进行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 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

  面分析, 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

  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4、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现实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上述投资范围的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

  调整如下: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 1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7)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臵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转型后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

  率(税后)×60%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出的沪深两个市

  场第一个统一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有一定市场覆盖率,不易被操纵,

  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一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存

  款基准利率, 其能反映出本基金投资配臵固定收益类及现金类资产以达到获得持

  续稳妥收益的目的。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调整风险收益特征:

  转型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

  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

  资品种。

  7、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方法

  转型后基金的估值方法如下: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调整后的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转型后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基金

  应当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披露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臵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赔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

  除上述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 考虑到自 《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配套

  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和实施, 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

  及转型后的德邦优化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 《德邦优化配

  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综上所述, 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转型后的德邦优化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

  品特性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的内容。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说明之附件。

  (五)德邦优化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起, 由 《德邦优化配臵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 《德邦优化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原 《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日起失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德邦优化配臵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941号文)核准募集,基金

  管理人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2年8月20日至2012年9月21日公开募

  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9月25日生效。

  (二)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持有人大会的必要性

  从合规的角度来看, 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

  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基金已经出现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况, 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需要

  转型。

  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来看, 为了优化基金的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基金转型为德邦优化灵活配臵混合型

  基金, 放宽了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限制, 提高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故德邦优

  化配臵股票型基金需要转型。 因此, 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基金的转型, 将有力于帮助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

  分享中国资本市场成长果实,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样化、更细分的理财产品。

  四、本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预防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 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在

  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修订, 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

  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转型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 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

  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新的转型方案议案。

  (二)预防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 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

  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

  人。

  联系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400-821-7788,021-26010928

  传真:021-26010960 网站:www.dbfund.com.

  附件:

  一、基金合同修改说明如下:

  章节

  原基金合同 拟修订基金合同

  修改理

  由

  页

  码

  内容 页码 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2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

  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

  同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2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根据法

  律法规

  名称变

  更。

  2

  三、德邦优化配臵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2

  三、 德邦优化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类

  别变更

  相应更

  改基金

  名称。

  第二

  部分

  释

  义

  4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德

  邦优化配臵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4 1、基金或本基金指德邦优化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

  别变更

  相应更

  改基金

  名称。 4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指《德邦优化配臵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4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德邦优化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类

  别变更

  相应更

  改基金

  名称。

  4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基金签订之《德邦优化

  配臵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4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德

  邦优化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类

  别变更

  相应更

  改基金

  名称。

  4

  6、 招募说明书:指《德

  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4

  6、招募说明书:指《德邦优化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类

  别变更

  相应更

  改基金

  名称。

  4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德邦优化配臵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4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德邦优化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类

  别变更

  相应更

  改基金

  名称。

  4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4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法

  律法规

  修订情

  况变

  更。

  4 10、 《销售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4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法

  律法规

  修订情

  况变

  更。

  4 12、 《运作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4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据法

  律法规

  修订情

  况变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更。

  5

  26、基金交易账户: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6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

  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根据业

  务类型

  补充相

  关术语

  的定

  义。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8

  一、基金名称

  德邦优化配臵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8

  一、基金名称

  德邦优化灵活配臵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

  别变更

  相应更

  改基金

  名称。

  8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8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

  别变

  更。

  8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依靠对宏观经

  济周期的判断,结合数

  量化投资模型,优化配

  臵基金资产于各类风险

  资产,并同时精选个股

  与个券,通过上述积极

  的组合管理投资策略,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超越

  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

  定增值。

  8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周期的判

  断, 结合数量化投资模型, 灵活配臵基金资产于各类风险资产,

  并同时精选个股与个券,通过上述积极的组合管理投资策略,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增值。

  根据变

  更的基

  金类

  别,对

  投资目

  标的相

  应表述

  做变

  更。

  第五

  部分

  基金

  备案

  11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

  报送解决方案。

  1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相

  应法律

  法规的

  调整,

  对“基

  金存续

  期内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数量

  和资产

  规模”

  进行修改。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15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7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措辞修

  正。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15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15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由于基

  金类别

  更改,

  新增衍

  生品投

  资交易

  场所。

  15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5

  4、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措辞修

  正。

  16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16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由于基

  金类别

  更改,

  新增衍

  生品投

  资交易

  场所。

  16 16

  5、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增加该

  条款,

  完善暂

  停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19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2 亿

  元

  19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由于基

  金管理

  人基本

  情况发

  生变

  化,故

  基金合

  同中基

  金管理人的基

  本情况

  进行更

  新。

  20

  (13)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20

  删除: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

  行融资融券;

  本基金

  不参与

  融资融

  券,故

  对基金

  管理人

  权利的

  相关表

  述进行

  更新。

  22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注册资本: 618.85 亿元人

  民币

  22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由于基

  金托管

  人基本

  情况发

  生变

  化,故

  基金合

  同中基

  金托管

  人的基

  本情况

  进行更

  新。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30

  (2)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29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根据

  《基金

  法》的

  变化,

  增加该

  条款,

  对二次

  召集制

  度的召

  集门槛

  进行约

  定。 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

  视为有效: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33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2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

  《基金

  法》的

  变化,

  相应修

  改该条

  款。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34

  核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

  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33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

  《基金

  法》的

  变化,

  相应修

  改该条

  款。

  35

  核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

  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3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

  《基金

  法》的

  变化,

  相应修

  改该条

  款。

  36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35

  3、 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根据

  《基金

  法》的

  变化,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相应修

  改该条

  款。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40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依靠对宏

  观经济周期的判断,结

  合数量化投资模型,优

  化配臵基金资产于各类

  风险资产,并同时精选

  个股与个券,通过上述

  积极的组合管理投资策

  略,力求实现基金资产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

  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并有利于

  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实现,

  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 60%—95%,权证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并计入

  股票投资比例;债券及

  其它短期金融工具投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39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周期的判

  断, 结合数量化投资模型, 灵活配臵基金资产于各类风险资产,

  并同时精选个股与个券,通过上述积极的组合管理投资策略,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果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投资于债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现金、银行

  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根据基

  金类别

  的变

  更,对

  投资目

  标、投

  资范围

  的相应

  内容进

  行修改

  与增

  加。 0-40%;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41

  总体而言,本基金

  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

  优化配臵权益类和固定

  收益类产品。在综合以

  上分析之后,当权益类

  市场形势有利时,将加

  大对价值型股票的投资

  比例,以提高基金收益;

  反之,市场存在较大的

  下跌风险时,本基金将

  降低股票投资比例,增

  加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

  比例。

  40

  总体而言,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择机灵活配臵权益类

  和固定收益类产品。在综合以上分析之后,当权益类市场形势

  有利时,将加大对价值型股票的投资比例,以提高基金收益;

  反之,市场存在较大的下跌风险时,本基金将降低股票投资比

  例,增加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比例。

  根据基

  金类别

  的变

  更,对

  资产配

  臵策略

  的相应

  表述进

  行修

  改。

  42-

  43

  4、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方面,本

  基金亦采取“自上而下

  的投资策略,通过深入

  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

  策和利率变化等趋势,

  从而确定债券的配臵策

  略。同时,通过考察不

  同券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信用风险等因

  素认识债券的核心内在

  价值,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

  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投

  资策略进行债券组合的

  灵活配臵。

  5、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补充

  性投资工具,将在严格

  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将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结

  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

  型,投资满足成长和价

  值优选条件的公司发行

  的权证。

  41-

  44

  4、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亦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等趋势,从而确

  定债券的配臵策略。同时,通过考察不同券种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信用风险等因素认识债券的核心内在价值,运用久期

  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套利等投资策略进

  行债券组合的灵活配臵。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言,由于其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

  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

  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进而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

  高。因此,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将从以下

  三个方面控制投资风险。 首先, 本基金将仔细甄别发行人资质,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其次,将严格控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比例上限。第三,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品种进行流动性分

  析和监测,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以对冲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

  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

  基础,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综合考虑股票合理价

  值、标的股票价格,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

  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通过资产配臵、品种

  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根据基

  金类别

  的变

  更,新

  增衍生

  品投资

  策略与

  资产支

  持证券

  投资策

  略,对

  相应投

  资策略

  内容进

  行增添

  及修

  改。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

  化产品的质量和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

  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

  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

  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

  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43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

  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债券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 0%-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3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投资于债券、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现金、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根据基

  金类别

  的变

  更,对

  基金投

  资组合

  限制规

  则进行

  相应变

  更。

  43-

  44

  (14)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15)在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45

  (14)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本基金净资产的 140%;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根据基

  金类别

  的变

  更,对

  基金投

  资组合

  限制规

  则进行

  相应变

  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臵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44-

  45

  (2) 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

  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7)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46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根据

  《基金

  法》的

  变化,

  对基金

  禁止行

  为进行

  相应变

  更。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45-

  46

  五、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

  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本着有

  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

  增值的原则,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

  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

  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

  理;

  3、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身、雇员、授权代

  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六、基金的融资、

  融券

  根据投资需要,本

  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

  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采用股票加

  现金的形式作为业绩比

  较基准,股票部分为沪

  深 300 指数,现金以当

  期活期存款税后利率为

  准,具体为:

  业绩比较基准=沪

  深 300 指数收益率×

  95% +银行活期存款税

  后利率×5%

  沪深 300 指数是沪

  深证券交易所于 2005 年

  46-

  47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40%+一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60%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推

  出的沪深两个市场第一个统一指数;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

  有一定市场覆盖率,不易被操纵,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

  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一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

  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能反映出本基金投资配臵固定收益类及

  现金类资产以达到获得持续稳妥收益的目的。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

  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

  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

  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

  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根据

  《基金

  法》的

  变化及

  基金类

  别的变

  更,对

  业绩比

  较基

  准、风

  险收益

  特征及

  融资业

  务相关

  表述进

  行相应

  变更。 4 月 8 日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

  数。沪深 300 指数编制

  目标反映了中国证券市

  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

  和运行状况,能够作为

  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

  并为指数化投资和指数

  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

  条件。

  沪深 300 指数是由

  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

  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

  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

  数,成份股样本选自沪深

  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

  大部分流通市值。成份

  股为市场中代表性好,

  流动性高,交易活跃的

  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

  映市场主流投资的收益

  情况,因此沪深 300 指

  数能够反映沪深市场主

  流投资的动向,是真实

  反映沪深两个市场整体

  走势的“晴雨表” 。

  沪深 300 指数采用

  国际通用的自由流通量

  计算单只股票的权重,

  成分股的定期调整(每

  半年一次)与临时调整

  (快速进入原则)相结

  合,并设臵样本缓冲区。

  这些技术既保证了指数

  的稳定性,又能准确、

  及时反映市场实际价格

  变动,抗操纵能力强,

  这些优良特性使其成为

  中国首只股指期货标的

  的不二之选,其在市场

  上的影响力正不断扩

  大。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

  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指数编制单

  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

  有更具权威、更科学的

  业绩比较基准,在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

  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高风险品种,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

  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48-

  49

  1、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49-

  50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 ,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

  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

  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新增第

  三方估

  值内

  容。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9

  4、同一债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50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

  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

  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由于基

  金类别

  的变

  更,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新

  增股指

  期货的

  相关内

  容。

  第十

  四部

  分基

  金资

  产估

  值

  51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

  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53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期货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新增衍

  生品投

  资暂停

  估值的

  相关情

  形。

  52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53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对于前

  述新增

  项进行

  同步更

  新。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53

  7、基金的银行汇划

  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54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账户维护费;

  措辞修

  正。

  59

  2、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

  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60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基金应当在更新的招募

  投资范

  围包含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对基金

  的信息

  披露内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说明书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容做相

  应的调

  整

  第十

  八部

  分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60 61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投资范

  围包含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对基金

  的信息

  披露内

  容做相

  应的调

  整。

  61

  11、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

  62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根据争

  议解决

  方式完

  善表

  述。

  61 62

  26、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投资范

  围包含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对基金

  的信息

  披露内

  容做相

  应的调

  整。

  61

  (九)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63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根据

  《基金

  法》的

  变化,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臵披露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相应修

  改该条

  款。

  投资范

  围包含

  股指期

  货、资

  产支持

  证券、

  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对基金

  的信息

  披露内

  容做相

  应的调

  整。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63

  2、关于基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

  媒体公告。

  65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根据

  《基金

  法》的

  变化,

  相应修

  改该条

  款。

  64 66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完善基

  金财产

  的清算

  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