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律师回忆重庆大轰炸案:日本法官傲慢无礼
(图片由中方律师徐斌提供)
(图片由中方律师徐斌提供)
四川在线消息 当地时间2月25日下午3点,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103号大法庭,历时9年、经31次诉讼的整个 “重庆大轰炸”诉讼案(包括“成都大轰炸”“乐山大轰炸”“自贡大轰炸”和“松潘大轰炸”等)进行一审判决,法庭宣布188名原告败诉并驳回其诉状,诉讼费用由原告方承担。
庭审现场:法官声音细如蚊蝇
身在日本的原告律师团中方律师徐斌向记者讲诉了庭审现场的一些细节:
“整个宣判程序进行不到3分钟,裁判长仅用48秒,以细如蚊蝇的轻声细语宣布了裁判结果: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原告方承担;至于具体裁判理由见判决书主文。”
“因日本法庭审理外国人案件不向原告提供日语翻译,在原告粟远奎和危昭平端坐法庭原告席,尚未明白裁判意思的情况下,傲慢无礼地退庭扬长而去。”
“先是旁听的日本友人当庭质问:听不清,大声点,讲清理由。继而原告和中方旁听人员,在懂日文的友人帮助下,方知故理,一时义愤填膺。原告粟远奎和危昭平,在全体旁听人士的陪同下,当即在东京地裁门前,当着记者和围观的群众发表了谴责这一不公判决的声明,决心继续上诉,索赔到底。”
庭审解读:认定大轰炸事实 但拒绝赔偿
徐斌介绍,在庭审结束后,原告律师团立即进行了“裁判报告会”。
日方援助律师一濑敬一郎表示,100页左右的判决书,其中50页左右的内容涉及在重庆、成都、乐山、自贡、松潘、泸州等地发生的重庆大轰炸的历史事实和原告受害事实,判决对原告方面提出的大量证据进行了详尽的引用和采信。也就是说,重庆大轰炸事实和原告的受害事实法庭大体上予以了认可,只是在日本军队是否违反当时的国际法、原告有无权利在日本国法庭上要求日本国政府谢罪赔偿这两个问题上予以否认。
日方援助律师内田分析指出,法官如此判决援引的理由有3点:1、法庭认为当时国际法,即海牙公约,仅适用于国与国之间,个人主张赔偿权,无权援引海牙公约;2、国家无答责。所谓“国家无答责”又称“公权力无责任原则”,主要是指即使公吏在行使职权时发生违法的侵权损害时,受害人最多也只是追究其个人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国家或者公法人的责任,即对于国民国家豁免法律责任;3、根据1972年中日两国政府《中日联合声明》,中国政府已将中国国民的请求权放弃。
徐斌介绍,中日双方律师均表示,将竭尽全力支持原告重庆大轰炸受害人本人或受害人遗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