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规定:旅行社强迫购物最高罚款30万

02.08.2016  20:44

        旅行社强迫游客购物最高可罚款30万;过低价格接团最低将被罚款5万……昨天,国家旅游局发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对于旅行社强迫购物等问题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

  游客签字确认付费项目

  “游、购、娱”是旅游中不可少的环节,但如何恰当安排购物一直是游客关注的问题。“旅行社组团出游,不但可以有购物环节,还可以有多次购物。”《条例》中对于安排购物场所或付费旅游项目有了更加清晰的规定,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列,并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做出准确详细说明,游客要签字确认。在合同中旅行社也需要写明,行程中一共有几次购物,都要去什么购物场所,每次停留时间多长。如有另付费项目则需要写明项目内容,活动时长以及价格。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游客如何安排,也要在合同中体现。

  强迫购物最高罚款30万

  按条例,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有强迫消费,强迫购物,诱骗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一次违法所得超过30万的,旅行社将被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此外,违法的旅行社还将面临行业内通报,记入诚信黑名单等处罚。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旅行社,条例第48条中指出,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业内人士指出,这也要求游客在购物过程中最好能留好购物凭证。

  提供虚假信息网站也担责

  各式各样的旅游网站也是人们报名旅游团的途径,而网站上的旅游线路来自各个旅行社,并不一定是网站本身自营。对此,条例中规定:旅游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与旅行社产生纠纷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旅行社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同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行社业务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不文明游客将限制乘机

  除了对旅行社有所约束,新条例对游客不文明行为也有处罚。条例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向公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及有关经营者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经营者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在征信系统中记录,以及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参加团队旅游、乘坐航班等惩戒措施。

  不过记者了解到,这个处罚实施起来具有一定难度。国家旅游局只能通知旅行社执行,但对于游客自由行则暂时无法约束。

  本报记者 傅洋 J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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